■本報記者 蘇詩鈺
近期,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在建煤礦項目應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或化能過剩產能的任務。鼓勵跨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鼓勵兼并重組、鼓勵已核準(審批)的煤礦建設項目通過產能置換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通過九項措施培育和發展先進產能,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具體來看,一是建立煤炭產能置換長效機制;二是鼓勵跨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三是鼓勵實施兼并重組;四是鼓勵已核準(審批)的煤礦建設項目通過產能置換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五是穩妥有序推進煤炭去產能;六是嚴格落實新建煤礦減量置換要求;七是支持地方統一實施產能置換;八是加強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服務;九是已納入年度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并按期關閉退出的煤礦,應在次年6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
據悉,早在2016年7月23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等聯合發布《關于實施減量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原通知》),要求未經核準擅自開工的違規建設煤礦一律停建停產,確需繼續建設的違規煤礦項目,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
有關專家表示,本次《通知》首次提出建立煤炭產能置換長效機制,也是在《原通知》基礎上作出的修訂,主要對于跨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實施兼并重組后新建煤礦項目、已核準的煤礦項目以及部分實施方案以內的煤礦項目的置換指標進行了一定的上調。
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分析師表示,《通知》還在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的時間上作出要求。“已納入年度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并按期關閉退出的煤礦,應在次年6月30日之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其中2016年已關閉退出的煤礦,最遲應于2017年9月30日前簽訂協議,逾期未簽訂的退出產能指標作廢。2017年6月30日前簽訂協議并上報產能置換方案的,之前130%折算比例可提高為150%。”這一規定有助于督促煤炭企業盡快退出落后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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