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范債券市場交易業務的重磅文件亮相。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1月4日下發了《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機構、產品、交易結構三個維度約束了機構參與債券市場的行為,對市場參與者參與債券市場交易、回購業務等作出進一步規范,對回購業務額度上限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不過,為了讓市場各類參與主體平穩過渡,《通知》給出各家機構1年的整改期,充分考慮了市場沖擊。《通知》稱,《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參與者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內控制度等進行自查整改,一年內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開展各類債券交易。對于《通知》印發之日尚未了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類債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得續作,同時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要求納入表內規范。因納入表內造成相關規模、杠桿、集中度不達標的,一年之內予以豁免。
機構資金融入融出規模受限額管理
“《通知》的影響集中在回購限制、‘代持業務’等幾個方面。”鵬揚基金固定收益總監王華對本報記者表示。
根據各類債券市場參與者的特征,《通知》分別確定了各自的資金融入融出規模的限額。根據《通知》第九條,債券市場參與者應按照審慎展業原則,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流動性、杠桿率等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并合理控制債券交易杠桿比率。
出現以下情形,參與者應及時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如存款類金融機構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季度末凈資產80%的。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月末凈資產120%的。
“具體要求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與某一時點凈資產或總資產的比重上,不同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不同。第九條所指的債券回購不包含與央行進行的債券回購;涉及多層嵌套時需向上向下穿透計算。”華創證券債券分析師屈慶解釋稱,第九條也是《通知》的核心要求之一。
以證券公司為例,天風證券分析師陸韻婷表示,根據現有監管法則,券商在銀行間市場進行拆入拆出和債券回購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而在交易所市場當前的規定是融資回購未到期金額占債券托管量比不得高于80%,并沒有其他規模和杠桿的限制。《通知》將對交易所的債券回購進行余額管理,余額的標準將參照凈資產。預計部分營收結構側重債券自營的小型券商可能受到的影響較大,對于營收結構相對均衡的龍頭券商影響則較小。
“《通知》對金融機構回購和逆回購余額設置限額屬于全新的監管口徑,旨在規范透明,并且給予了一年過渡期,也減弱了對市場的沖擊。”王華稱。
多維度約束限制“代持”行為
《通知》除了對各類債券市場參與者資金融入融出規模作出限額管理外,另一個重要關注點就是“代持業務”的整頓約束。“對于‘代持業務’,禁止‘抽屜協議’,回歸線上業務,納入表內,全程留痕。”王華對記者表示。
據記者了解,“代持”并不是一個官方名詞,債券“代持”屬于業界的一個俗稱。從具體操作上看,債券的原始持有方在公開市場與代持方進行債券出售,同時口頭或線下約定(抽屜協議),經過一段時期之后以特定的價格將債券從代持方處購回。
屈慶表示,《通知》對“代持業務”從“主觀目的性”“業務合同”“客觀數據”多方面進行約束。屈慶稱,根據《通知》,從“代持業務”的目的性來看,參與者不得為他人規避內控與監管提供便利;從交易場所看,參與者必須在指定交易平臺規范開展業務,未事前上報不得開展線下債券交易;從代持的合同和業務屬性看,回購業務需簽訂回購協議,遠期交易需簽訂遠期交易,禁止簽訂“抽屜協議”或開展變相交易;從客觀數據看,回購業務將納入資產負債表或產品表內核算,且買斷式交易的正回購方債券繼續納入會計核算。
券商分析人士表示,綜合來看,《通知》對“代持業務”各方面進行了嚴格的約束和限制,未來無論是“代持業務”的發起方(正回購方)還是代持方(逆回購方)需求都將明顯減少,市場隱性杠桿和高風險偏好的行為將得到有效控制。
對債券市場運行實際沖擊不大
《通知》對市場以及機構有哪些影響?王華預計,對中小銀行、券商、私募類資管產品的影響可能較大,對大銀行、大券商、基金、保險機構的沖擊相對較小。
至于對債券市場運行的影響,興業研究固定收益團隊表示,實際沖擊不大,但短期內政策性金融債仍承壓。《通知》給出各家機構1年的整改期,充分考慮了市場沖擊。不過部分機構仍存在降杠桿的可能性,整改期內先處置流動性較高債券再處置低流動性資產可能成為這些機構的選擇。未來可能出現國開—國債利差走闊、信用利差繼續分化的格局。
屈慶則表示,伴隨杠桿率約束和代持業務規范化,過去高杠桿操作的行為和高風險偏好的機構逐步減少,機構主動負債快速推高債市配置需求的極端情況減少,配合金融去杠桿的其他監管規則的落地,債市將逐步回歸基本面、流動性、供需關系等傳統因素影響的格局。但是調整的過程中陣痛不可避免。
中信證券分析師明明稱,《通知》從債券市場參與者的行為規范、債券交易的業務規范以及債券交易的加杠桿規模限定三個方面進行規定,可以判斷,監管當局對于金融去杠桿的監管內涵在不斷延伸,對于線下交易的規范以及“代持業務”的入表操作不能簡單理解為去杠桿,這同時也就意味著相關數據的可獲得性在增加,金融數據統計的涵蓋也將更加全面,有利于監管當局更準確地把握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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