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網站21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擴大金融對外開放,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和監管政策。
《公告》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明確準入規則和監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對進一步提升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競爭水平,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具有積極意義。
《公告》遵循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防范業務風險、保障信息安全原則,在商業存在、業務系統、信息保護等方面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提出要求,給予其全面國民待遇,進一步完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制度。《公告》將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告》規定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及準入條件,享受“國民待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商業存在。境外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主體。二是支付業務設施。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范、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三是信息存儲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應在境內存儲。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還應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
上述負責人介紹,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規范創新與促進發展并重,強化安全與提升效率并重,加強監管與提升服務并重”的監管導向,將《公告》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機結合,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實現內資外資支付機構準入條件和監管政策的統一。
根據《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公司治理、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方面應當持續符合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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