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對2015年頒布并施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正。此次司法解釋修正的亮點之一是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釋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我國的金融體系很龐大,但結構性供給不足的矛盾也很突出。比如,在英國大概有一半的中小企業能夠獲得銀行貸款,而在我國這個比例只有五分之一。民間借貸實際是填補了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一部分空白。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正規金融監管框架,因此風險也很大,借入方惡意違約的行為時有所聞,借出方通過各種手段提高融資成本甚至放高利貸的現象也不少見。這樣,司法的作用就很關鍵,特別是對于打擊欺詐行為和保障公平交易。
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個規則的目的是既要保護正當的民間借貸,同時也要打擊高利貸,保護借入企業與個人的權益。因為高利貸容易引發債務惡性循環,甚至可能影響經濟與社會穩定。
最近社會各界反映24%的上限偏高,呼吁大幅下調,因為正常企業經營活動很難承受這么高的融資成本。
適度下調法律保護利率水平的要求有其合理性。這符合近年來不斷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的政策大方向,2018年和2019年,在監管部門的支持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顯著下降,2020年上半年再度下降0.8個百分點。適度下調法律保護利率,可以進一步引導民間借貸利率下行。過去半年來,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沖擊經濟,小微企業的經營狀況尤其困難,如果能降低民間借貸的融資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業活下去,也有助于就業、經濟與社會的穩定。
不過法律保護利率水平的下調也不宜過快、過大,民間借貸是一個非正規金融市場,應該尊重金融規律的作用。調整法律保護的利率水平應該努力在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積極性之間求得平衡。
歸根到底,金融體系有效運行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市場化風險定價。小微企業規模小、不確定性大、地理位置分散,既缺乏規范的財務數據,又沒有充足的抵押資產,銀行服務小微企業就面臨“獲客難”和“風控難”等問題。所以說,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高,是金融規律決定的。過去我國的銀行不能完全自主地決定貸款利率水平,貸款利率無法完全覆蓋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加劇了“融資難”的矛盾。過去幾年,監管部門硬性要求商業銀行增加小微企業貸款在總貸款中的比例,同時降低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很有可能造成了事倍功半甚至好心辦壞事的結果。
法律保護利率適用于民間借貸,并非針對商業銀行或者債券市場。這個利率水平看起來很高,其實符合金融邏輯。首先,借款人基本都是銀行不愿甚至無法服務的對象,風險比較高,利率自然就應該高一些。其次,民間借貸游離于金融監管框架之外,出資人做信用風險評估無法借力于央行征信系統,也無法享受央行最終貸款人的流動性支持,他們承擔的風險比正規金融機構要高許多,因此借貸利率也需要涵蓋這個風險溢價。這就意味著,即便是面對同樣的小微企業客戶,民間借貸的成本會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最后,大多數民間借貸的資金量比較小,期限也很短,很多都是應急性的使用。對借出方來說,放款有固定成本,如果利率太低,可能無利可圖。對借入方來說,因為期限不長,即便年化利率比較高,資金成本也是能夠接受的。
最近一年來,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一直保持在16%上下,與2016年上半年相比,已經下降了約2個百分點。這是市場與政策共同決定的結果,也表明法律支持利率水平下調幅度不能太大,如果利率水平定得太低,會影響出借人在民間借貸市場放貸的意愿,這樣反而會導致資金供求缺口進一步擴大。前幾年,國內影子銀行業務很活躍,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規避了銀行部門的利率管制,相當于實現了變相的利率市場化,增加了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后來監管部門采取措施,試圖將這些業務從表外拉回到表內,回歸監管框架。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這項整治政策是必要的。但一些業務回到表內之后,失去了定價的靈活性,再次加劇了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曾經有專家指出,法律保護的利率水平太高,導致高利貸盛行、金融脫實向虛。這個解讀起碼犯了本末倒置的毛病。民間借貸的利率為什么這么高?主要是借貸交易風險大、資金供求缺口大造成的,如果這些根本性的因素不改變,人為地壓低法律保護利率水平,很可能會制約和束縛民間借貸發展,對于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不僅無益,可能反而是有害的。
最后需要明確一點,法律保護的利率水平是上限,而不是基準借貸利率。在這個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幫助降低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一方面,放松貨幣政策可以緩解金融體系包括民間借貸的資金供求缺口,從而壓低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利率。另一方面,通過多渠道改善正規金融部門的普惠金融服務,緩解民間借貸市場小微企業融資的壓力,降低融資成本。這些方法的共同特點就是尊重市場機制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為將來進一步下調法律保護利率水平鋪平道路。總之,最高人民法院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促進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金融學金光講席教授、副院長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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