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租賃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通過新增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將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依法符合出租條件的住房出租,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且合同履行達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金融、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針對住房租賃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專門用于發展住房租賃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可以依法質押住房租賃租金收益權。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
對于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第三十七條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提供機構備案、房源核驗、面積管理、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統計監測等服務,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向社會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
第三十九條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實施單位,承擔住房租賃的具體服務和支持輔助工作。
房產管理部門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住房租賃具體服務和支持輔助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機構備案。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應當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有效,不得發布位置、面積等與實際不符,價格、用途等與委托事項不符,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出租的住房信息。
第四十二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隨機抽取被檢查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住房租賃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第四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房地產行業組織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誠信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和房地產經紀行為規范、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加強自律管理,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在住房租賃活動中,因押金返還、住房維修、騰退等產生糾紛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房地產行業組織或者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應當嚴格履行;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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