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房產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住房租賃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出租人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進入租賃住房,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損壞、擅自拆除消防設施或者改動房屋承重結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轉租住房套數或者間數達到規定規模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房產管理部門發現自然人轉租達到規定規模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住房租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違法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達到規定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資金、專業人員、管理水平要求;
(二)未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查驗、安全保障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
(四)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
(五)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
第五十四條住房租賃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二)隱瞞影響住房租賃的重要信息;
(三)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第五十五條住房租賃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屬于違法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權利人名義套取信貸資金;
(三)克扣或者延遲返還租金押金的;
(四)以隱瞞、欺詐、脅迫、捆綁銷售等不正當手段,誘騙或者迫使當事人接受服務。
第五十六條住房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哄抬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按照《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達到規定的從事房地產經紀的專業人員數量;
(二)未按照規定公示機構備案信息、從業人員情況、服務規范和標準、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或者隱瞞影響住房租賃的重要信息;
(二)強制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
(三)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第五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賺取租金差價;
(二)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三)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第六十條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停其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1年;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聯網備案等責任的,由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審查責任,允許未備案、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網絡信息管理部門可對其采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網絡信息管理部門可限制其在網絡交易平臺發布房源信息。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或者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停其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1年;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六十三條在住房租賃活動中,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信息,或者非法買賣、提供、公開他人信息的,由房產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集體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住房保障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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