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下稱《規定》),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代理人法律關系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這些問題引發了一系列以監管套利為目的的保險中介市場亂象,包括虛構業務套取費用、挪用截留保費、編制虛假數據等。《規定》將以前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修改整合,統一了監管尺度,從源頭上打消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沖動,有助于肅清市場風氣,引導行業恢復健康優良的經營秩序。
《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范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規定》提高了保險代理人的市場準入門檻。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方面,《規定》強化對股東的審查,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并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注冊資本提高至2000萬元。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方面,《規定》要求其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并且有同主業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在從業人員方面,《規定》要求,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均不得另行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
《規定》首次提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同時,《規定》取消了現行規定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這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盡快出臺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扎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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