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1月11日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出,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
《辦法》起草說明指出,各方普遍認為,征信進入新時代,面臨新挑戰,出臺《辦法》十分必要,并且時機已經成熟,建議加強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給,實現征信業的高質量發展。
《辦法》明確,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作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歧視性安排,不得借助優勢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務。
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辦法》提出,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征信機構不得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從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等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在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方面,《辦法》強調,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應當用于合法、正當的目的,不得濫用;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查詢產品服務的,應當客觀展示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并對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及專業名詞進行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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