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央行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并結合征信業務發展的實際,草擬《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1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自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新的業態不斷涌現,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導致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
《辦法》的推出符合征信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使征信監管有法可依;二是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三是規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四是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
《辦法》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辦法》明確,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要求征信機構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在采集信息方式方面,《辦法》約定,征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從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明確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
《辦法》規定,征信機構不得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承諾;不得使用對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借用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名義進行市場推廣;不得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不得對征信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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