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央行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強化了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對于嚴重影響市場健康發展的機構,央行可建議采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機構等措施。
《條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大類,并將對機構開展評級,風險較大的機構可能會吊銷支付牌照。
重新劃分業務類型
《條例》適用于所有持牌非銀行支付機構,并將其業務類型分為兩類,其一是儲值賬戶運營,其二是支付交易處理。前者指通過開立支付賬戶或者提供預付價值,根據收款人或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后者指在不開立支付賬戶或者不提供預付價值的情況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
其中,關于儲值賬戶運營,《條例》指出,非銀支付機構從用戶處獲取的儲值資金,應及時等值轉換為支付賬戶余額或者預付價值余額,非銀支付機構不得向用戶支付有關的利息。
對此,支付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華夏時報》記者指出,《條例》改變了以往行業的分類方式。過去央行將支付行業分為銀行卡收單、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三類,現在改變成“賬戶類支付”和“收單類支付”這兩類。這就涉及到原有支付牌照是否續牌的問題,首批非銀支付機構的牌照今年又到了續展期限,是否要按照最新規定分類續牌,值得關注。
因此,王蓬博認為,《條例》的頒布可能會改變行業格局。同時,因為這種最新分類方式更符合市場現狀,央行今后出臺的規定會更有穿透性,而且更加直接。
重拳出擊反壟斷
《條例》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央行可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采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如何判支付機構的壟斷地位呢?《條例》也給出了參考。
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中,當某機構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兩個機構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三個機構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時,央行就可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采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
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中,當某機構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機構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機構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時,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該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在后兩種情況下,其中涉及的機構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時,則不對這一機構進行審查。
王蓬博表示,《條例》中關于反壟斷的規定值得注意,在市場份額等方面對壟斷的具體情況和標準作出闡明,這對于頭部支付機構的影響將會很大。
股東背景穿透式監管
《條例》規定,央行將對非銀支付機構的股東背景進行穿透式監管,并嚴格審查入股資金來源、性質與流向。非銀行支付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且股東應以其自有資金出資。
同一法人不得持有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10%以上股權,且同一實控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和實控人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股份。此外,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權質押應向央行備案,且質押的股權不得超過該股東所持有股權總數的50%。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實控人如有規避監管、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惡意開展關聯交易或者惡意使用關聯關系、3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股份等行為,央行會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對支付機構展開評級
央行將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和分類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采取差異化、針對性監管措施。
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發生風險影響正常運營時,央行將會采取風險提示、責令及時補充資本、限制重大資產交易、出售部分資產、責令調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等措施。
在一些嚴重情形下,非銀行支付機構則可能被央行吊銷支付牌照。這些情況包括:累計虧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自獲許可之日起,未實質開展部分或者全部支付業務,或者已獲許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支付業務連續停止2年以上;連續2個年度分類評級結果為最低等級;存在對支付服務市場穩定運行具有較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條例》明確規定支付機構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確保資金和信息安全、透明。
對于備付金、客戶身份識別等支付行業關鍵問題,《條例》也做了重點強調。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備付金為自己和他人提供擔保。應自主完成特約商戶資質審核、服務協議簽訂、對商戶進行持續風險監測等,不得將涉及資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業務外包。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向清算機構報送完整交易信息。
當非銀行支付機構將核心業務外包、未對客戶及特約商戶采取有效身份識別、未按規定存放、使用、管理備付金、故意隱瞞實控人、變相轉讓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權等行為時,央行將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吊銷牌照,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管理場所應當與住所地一致,如擬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支付業務且涉及實體特約商戶的,應按央行規定設立分公司,并在開展業務前,向分公司住所地央行分支機構備案。
王蓬博對記者表示,《條例》強調了對一些違規行為實施嚴懲,如持牌支付機構為無照機構提供牌照和支付渠道,并讓對方借此從事洗錢等違法活動,可能會受到央行更嚴厲的懲罰。該條例對行業的意義放到任何一個高度都不為過。央行根據近幾年行業實際情況的變化,出臺監管大綱式的規定,對行業整體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這也是防止支付機構利用監管漏洞套利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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