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租房難、租房貴難題,深圳出實招了!
近日,深圳住建局發布《關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明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行為。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
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渠道
深圳住宅稀缺、商辦過剩的矛盾長期存在。第一太平戴維斯數據顯示,三季度,深圳甲級寫字樓空置率達23.9%,而這已經是自2019年第四季度以來的最低水平。
深圳住建局表示,近年來,隨著深圳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持續凈流入,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比較突出。制定《通知》,引導閑置和低效利用的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成保障性租賃住房,有利于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租賃需求。
《通知》明確,“非居改保”項目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就業崗位集中片區以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等交通便捷區域開展和實施。
改造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擬改造的房屋原則上應是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且不動產權證載明用途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用途的存量房屋。
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
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研發用房應以棟、座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造,廠房、倉庫應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造,且單個項目改造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
對于項目監督管理,《通知》提出嚴格要求。
在項目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區住房建設部門出具項目認定書后,應當及時錄入改造項目基本信息、開工建設日期、竣工驗收日期等情況并上傳項目認定書等材料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
在租賃監管方面,要滿足四點要求:
按照《通知》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則上自竣工聯合驗收之日起5年內(含本數)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并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租賃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屆滿自動續租條款。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規定執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對外出租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0天,經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應當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定進行監管。此外,為防范出租床位等“群租”亂象,改造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當躉租給用工單位,作為單位員工宿舍使用。
改造后的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出租人應當編制房屋使用說明書,告知承租人相關事項,并書面告知承租人相關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情況。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納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統一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明確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后續監管機制,重點對已取得認定書項目未經竣工聯合驗收或者竣工聯合驗收未通過即投入使用、通過“以租代售”等形式違規轉讓、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等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并依法將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列入信用目錄,并且可要求退回已獲得的專項資金補助。
關于退出,《通知》明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自竣工聯合驗收之日起滿5年的,或者雖不滿5年但項目出租率不足60%且持續6個月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向區住房建設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或者注銷項目認定。為防止房屋所有權人在變更或者注銷項目認定后,直接將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外出售,影響社會穩定,《通知》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恢復至改造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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