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要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控制融資擔保規模。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通過加強對央企融資擔保的管理,可以從多個方面對防風險、降負債做出積極貢獻。”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約束中央企業隨意對外提供融資擔保,可以有效減少中央企業的或有風險;通過禁止相互擔保,可以有效阻斷個別企業債務風險向其他企業的鏈式擴散,避免因個別企業發生債務風險而導致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此舉亦有助于適當縮減央企擔保融資規模,從而有助于適當遏制中央企業融資擴張速度,避免因擔保融資而推升資產負債率。
國資委方面表示,雖然近年來央企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業存在擔保規模增長過快、隱性擔保風險擴大、代償損失風險升高等問題。因此,《通知》的發布,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央企融資擔保管理,有效防范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推動中央企業提升抗風險能力。
具體來看,《通知》指出,一是完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等。二是加強融資擔保預算管理,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納入預算管理體系。擔保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追加擔保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三是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以上三種情況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從降杠桿角度來看,擔保算是一種隱性債務,雖然不直接計入資產負債表中顯示資產負債率,但是這種潛在的風險仍有可能成為或有債務,放大企業債務風險。而加強對央企融資擔保的管理,也可看作是總體降杠桿的一種措施。即在表內杠桿已經下降的同時,進一步對表外隱性杠桿進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防風險角度來看,多家央企都有金融業務板塊,因此,《通知》中明確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等內容,體現了央企要聚焦主業、提高效率的思路。此外,這有助于在實業與金融業務之間建立防火墻,避免風險相互傳遞。
國資委披露的數據顯示,近年來,中央企業整體負債率穩步下降,圓滿完成了國務院布置的“2020年較2016年下降2個百分點以上”的目標任務。今年以來央企負債率始終穩定在65%以下,債務結構始終保持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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