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簡稱“外匯局”)發布《外匯市場交易行為規范指引》(下稱《指引》),并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引導外匯市場規范運行,外匯局總結前期監管經驗,充分調研了解相關部門、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指引》”,外匯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表示。
從《指引》適用的范圍和規范對象來看,適用范圍包括銀行間市場和對客戶柜臺市場,規范的對象包括外匯市場參與各方,將從事外匯交易的機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統一納入“市場參與者”概念,規定市場參與者平等遵守行為規范。其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服務的主要供給方,是從專業角度提供外匯市場服務的核心參與者,是《指引》的重點規范對象。
《指引》重點規范外匯市場交易行為,核心內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市場參與者應公平、透明、誠信地處理客戶交易指令或訂單,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沖突,合理開展外匯自營交易,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從事交易活動,不得從事市場操縱或欺詐行為。市場參與者應有效識別和保護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規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記錄與交流信息記錄,向客戶或公眾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就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在柜臺開展外匯交易進行規范并設置過渡期。“市場參與者與企業在柜臺開展的外匯交易,如未達到本指引規定的監管要求,可在過渡期內進行整改。過渡期內市場參與者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過渡期結束后,應全面執行指引規定。過渡期為本指引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底”。
對此,王春英表示,《指引》的制定借鑒了最新的國際監管經驗,吸納《全球外匯市場準則》和《中國外匯市場準則》中對客戶業務的自律規范,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在柜臺開展外匯交易中公平處理客戶交易訂單,保護客戶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對優勢的市場地位,采取不當行為損害客戶利益。
“根據前期征求意見情況,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在柜臺開展外匯交易執行《指引》仍需要進行一定準備,如留存與企業等客戶交易相關的交流記錄等,設置過渡期可以便利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相關籌備工作”,王春英表示。
王春英強調,《指引》的出臺是我國外匯市場建設和治理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一方面,有利于推動外匯市場平穩有序運行,另一方面,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此外,還有利于對接國際外匯市場成熟規則。
同時,王春英表示,近年來,各銀行對標外匯市場自律要求,在制度、設備、人員等方面持續推進各項工作,規范經營的基礎不斷夯實。《指引》總體基于市場的實踐慣例和經驗,不會影響銀行正常參與外匯交易,不會影響銀行與客戶開展現有外匯業務。
(編輯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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