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下稱“1號令”)自春節前發布以來,因為其中第十條提及“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的規定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持續引發關注。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2月9日對1號令第十條進行了解讀。該負責人表示,個人現金存取相關規定不會影響居民正?,F金存取款業務,居民存取現金便利程度不會受到影響。
1號令第十條稱,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預防和遏制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實施1號令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資金安全和利益。
近年來,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傳銷、跨境賭博、地下錢莊等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猖獗,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利益。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現金匿名、難以追蹤的特點,偏好使用現金進行交易活動。
“金融機構依法適當加強對現金存取款活動的管理,有利于防范違法犯罪活動,有利于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述負責人表示,從實踐經驗看,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洗錢風險管理,發現了不少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保護了人民群眾的資金安全。
加強現金存取業務管理是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要求,符合反洗錢國際標準。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1號令是依據反洗錢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為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而制定的部門規章,其直接規范對象是金融機構。
1號令中對個人現金存取款業務的相關規定符合現行反洗錢國際標準的要求,是國際通行的預防洗錢活動做法。“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對超過一定金額的現金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我國作為其成員,應當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的要求。目前,全球主要國家對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交易都有類似要求。”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稱。
業務便利程度不受影響
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明確,金融機構執行1號令的相關規定,不會影響居民正?,F金存取款業務,業務便利程度亦不會受到影響。
該負責人表示,居民合法收入的存取業務在我國一直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在商業銀行法有明確規定,也是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存取款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近年來,為防范電信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少金融機構從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出發,在辦理大額現金存取業務時對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作了必要的了解和提示,已經形成了一些經驗做法。
“金融管理部門在研究起草1號令時,將金融機構的相關實踐做法進行了歸納統一,這也有利于保持各金融機構業務辦理規范的一致性。”該負責人表示。
方達律師事務所資產管理組分析認為,1號令并不是一部從無到有新制定的法規,其體例形式和核心內容都是對已經沿用了15年之久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繼承和發展。1號令并沒有顛覆性地創立新的方法論或理論體系,更多地是對現存監管規則的融匯。
據了解,在正常情況下,金融機構不需要客戶填寫信息或者提供證明材料,金融機構在簡單詢問了解后即可直接為客戶辦理現金存取業務并登記相關情況,只有發現交易明顯異常、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涉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才會向客戶進一步了解情況。
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透露,從統計上看,目前我國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現金存取業務筆數僅占全部現金存取業務的2%左右,1號令第十條的規定總體上看對客戶辦理現金業務影響較小。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實施細則,在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同時,要嚴格執行最少、必要原則去了解登記客戶信息,不得增加客戶負擔。尤其是針對老年人等現金使用較多的群體,金融機構要主動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服務。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加強防詐防騙和金融知識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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