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2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稱,2014年,原銀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銀監發〔2014〕50號),信托業保障基金設立以來,對于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信托行業運行穩健,業務轉型持續推進,總體風險完全可控。同時,信托業保障機制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為更好發揮基金化解和處置行業風險的功能,維護金融穩定,促進信托業高質量發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商財政部對《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銀監發〔2014〕50號)進行修訂,形成了《信托業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2日。
具體來看,《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基金治理架構、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風險管控、監督管理、附則。
從主要主要修訂內容來看:一是優化基金籌集機制。根據基金功能不同,將原認購制基金更名為流動性互助基金,同時設立繳納制信托業保障基金。在信托行業轉型期,實行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籌集機制,以增強基金損失吸收能力,豐富化險資金來源;待行業轉型和風險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適時調整認購標準。基于信托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異化保障基金繳費標準,信托公司不再按凈資產1%認購基金。二是明確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動性互助基金主要發揮信托業流動性調劑功能。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過階段性持股、設立過橋機構等方式參與信托公司風險處置。兩類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銷或破產清算的信托公司。三是強化道德風險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東應當嚴格執行恢復與處置計劃,積極開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當以資本金為限,且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應當先承擔損失。基金參與化險,應當遵循社會公平性原則,避免產生逆向激勵。明確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為,并對相關責任人建立追責問責機制。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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