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見習記者 郭冀川
2022年6月2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2)》。闡述了銀行、證券、保險業未來監管趨勢。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理事長、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黨委書記兼副所長胡濱在藍皮書發布會上表示,金融穩定法律體系是提升國家金融治理治理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促進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他強調要加快完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織密織牢金融安全網。
銀行業將延續穩慎監管思路
2021年,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緊緊圍繞改革、化險、發展的方針,沉著應對各類困難挑戰,采取有效措施,銀行業的運行整體保持穩健態勢。
一是持續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服務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進一步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是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積極穩妥應對經濟下行期不良貸款反彈風險,全年共處置銀行業不良資產3.1萬億元,不良資產核銷金額已經連續四年超萬億。
三是扎實推進銀行業監管制度補短板。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出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
四是不斷深化銀行業改革開放。加強公司治理領域監管制度補短板,不斷強化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體系改革,提升金融機構治理水平。
展望2022年,藍皮書認為,銀行業監管在總體方向上將延續穩慎監管思路,注重持續提升金融對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持功能,全力支持穩定宏觀經濟大盤。同時前瞻性進行金融監管布局,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預判,防范銀行部門重大風險并防止風險傳染。不斷推進銀行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金融業數字化轉型,提升銀行部門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證券業監管穩字當頭、改革攻堅
報告指出,2022年證券業監管工作將圍繞“穩字當頭”和“改革攻堅”展開,努力實現“三穩”,即市場穩、政策穩、預期穩,并在“三穩”的基礎上實現“三進”,即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服務實體經濟上突出進,為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積極貢獻力量。
一是突出“穩增長”,不斷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能力。持續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優化市場功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穩步推進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帶動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發展。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加快推進監管轉型,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持續從嚴從重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推動資本市場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是促進資本規范健康發展,扎實做好“三穩”工作。一是“穩”市場,要加強宏觀研判,密切跟蹤境外市場變化,強化風險跨境跨市場傳染路徑分析;二是“穩”政策,加強與行業部門的信息共享與政策協同,審慎評估重大政策措施出臺的條件和時機,防止合成謬誤;三是“穩”預期,健全資本市場輿論引導機制,更加主動進行正面輿論引導。
四是統籌開放和安全,堅定不移推進制度型高水平開放。跨境投融資方面,持續拓展優化境外機構和投資者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的渠道和方式。市場和產品開放方面,擴大國際化期貨品種供給,研究推動國債期貨、外匯期貨對外開放。
五是深化“放管”結合,加快推進監管轉型。主動適應注冊制等重大改革,堅持問題導向,在上市公司、行業機構監管、稽查處罰等方面,全方位加快職能轉變。持續深入推進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切實提升上市公司規范水平。
六是持續加強資本市場法治供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體系。推動證券違法罰沒款優先用于民事賠償機制落地,不斷暢通投資者維權追償渠道。不斷優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糾紛在線訴調對接等各項投資者保護制度,切實增強投資者的獲得感和安全感。
保險業監管回歸保障本源、重視行業規范
2021中國保監會繼續深化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調保險回歸保障本源,重視保險業規范經營。藍皮書強調,監管機構未來可能從三個方面繼續深化改革。
一是繼續深化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其中,人身險將仍然是重點關注和改革的領域,我國將會繼續加大對大病保險等普惠保險的發展力度及其經營、監管機制的完善,滿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同時,監管機構也會持續關注保險產品創新中的風險合規問題,加強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推進保險業科技化建設。從近年來發布的關于提升保險機構科技化水平的政策意見以及普遍見于各類監管規范中關于加強保險機構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未來監管機構將會進一步推進保險業科技化建設,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通過金融科技創新產品服務、擴大保險保障范圍、提升管理水平和消費者服務水平,也有利于監管工作的開展。
三是進一步優化保險資金運用機制。未來,監管機構將進一步優化保險資金運用機制,大力推動保險資金服務經濟發展,同時保險資金運用“穩”的基調不會變,因此監管機構也會同步加強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的監管,以確保在放開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過程中,能夠有效控制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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