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3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為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以來,商業銀行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充分發揮了提升資金管理效率、分散授信風險等優勢,成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但隨著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發展的需要。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考慮國內實際狀況和學習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對《指引》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形成了《辦法》。修訂《指引》是完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問題導向、守正創新、統籌兼顧的原則,能夠有效推動商業銀行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延續了《指引》的整體架構,共分為八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銀團貸款轉讓交易、監督管理和附則等部分。
與《指引》相比,《辦法》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為“辦法”,并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便于對照實施。二是明確監管導向,要求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范化解風險。三是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四是規范銀團貸款收費,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五是對銀團貸款的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對銀團貸款管理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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