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見習記者 毛藝融
4月1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并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創業板上市門檻進行了調整。
據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適度提高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證監會《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的具體舉措之一,旨在進一步推動提升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企業抗風險能力和成長性,促進創業板高質量發展。
受訪專家認為,調整上市門檻總體符合市場預期,創業板進一步強化板塊定位,更突出成長性和創新性,有助于提升從源頭上提高創業板上市企業質量,對真正優質企業上市仍有應有的包容性。
提高上市指標水到渠成
修訂創業板上市條件,突出抗風險能力和成長性。新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適度提高創業板第一套上市標準的凈利潤指標,將最近兩年凈利潤指標由5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6000萬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適度提高創業板第二套上市標準的預計市值、收入等指標,將預計市值由10億元提高至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由1億元提高至4億元,支持規模、行業及發展階段適應創業板定位要求的企業上市。
近年來,實際過會進而上市的企業的財務指標,事實上已普遍高于創業板的標準,有不少市場人士認為,提高上市指標水到渠成。經過認真分析、系統研究,特別是充分參考近年來創業板新上市企業和在審企業情況,本次適度提高部分創業板財務指標,豐富綜合性指標,有助于讓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在合適的板塊上市。
“創業板需要著力服務于優質的成長性創新創業企業,在現行上市條件中的財務標準下,一些利潤規模小的上市企業缺乏必要的抗風險能力和發展潛力,未來成長的基礎因此并不牢固。”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條件依然沿用了原有的三套標準體系,第一套標準適度提高了盈利門檻,突出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第二套標準對預計市值以及收入規模指標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有潛力的“優創新、高成長”企業直接融資質效。
對于創業板擬上市公司而言,能否準確選擇符合自身特點的上市標準,是決定其能否成功上市的關鍵因素之一。
一位關注資本市場的學者認為,“調整后的上市標準更好地適應了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求,支持各類優質科技創新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目前,很多不同規模、類型的企業都有在創業板上市的意愿,但其中部分企業抗風險能力并不突出,各方面條件還不夠成熟;如這類企業集中申請上市,將會面臨較長時間的排隊等待。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財務標準有助于緩解上市排隊現象,暢通企業融資通道。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第一套標準更適合多數具備穩定盈利能力的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第二套標準更適合少數盈利規模相對較小,但質地非常好的企業;而第三套標準更適合極具發展潛力和戰略價值的企業。”
此次修訂后,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更加清晰,有利于實現支持優質企業發展、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目的。數據顯示,目前市值超過200億元的注冊制創業板公司中,超過90%的公司上市前財務數據符合新的凈利潤標準要求。新的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有助于為真正具有成長潛力的企業精準提供融資支持。
對擬申報創業板的項目影響不大
市場各方普遍關注,此次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的提升對準備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將帶來哪些影響?記者就該問題采訪了多位市場人士,認為調整上市門檻總體符合市場預期。
“對我們擬申報的項目影響不大。去年下半年,為適應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要求,我們也提高了投行業務的質控和內核標準,2024年準備申報創業板項目的盈利規模均大幅超過新修訂的上市條件”,某券商投行業務負責人如是說。
“對我們影響很小。”某創業板擬申報公司的財務總監回應,“我們做過統計,創業板大多數優秀企業上市前一年凈利潤都在6000萬元以上,特別是近半年,超過90%的公司上市前一年凈利潤都在6000萬元以上,中位數在8000萬元以上。我們公司之前的計劃就是等凈利潤超過8000萬元后再申報創業板。”
某律所合伙人表示,“近年來創業板新上市公司的實際利潤規模已經大幅超過現行上市條件,修訂上市財務指標能夠有效消除創業板存在隱性門檻的質疑,增強企業發行上市預期。”
此外,除第一套上市標準的調整外,第二、三套標準能否為優質企業提供包容性也是市場的熱點。據了解,本次上市條件的調整以創業板首發在審企業和近年新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為基礎,在調整第二、三套上市標準時充分考慮了對優質企業的包容度。
“一直以來,我們在第二、三套標準的選用上就非常審慎。只有發展潛力明顯的優質項目,我們才會考慮同意企業選用第二、三套標準申報。”某券商保薦業務負責人解釋道。
某智能駕駛企業負責人向記者介紹道:“創業板第二套上市標準非常契合我們公司的特點。目前公司已經具備相當的收入規模,但盈利水平距離第一套標準的門檻還有一定距離。”
記者了解到,為落實國務院、證監會相關政策文件,強調創業板的成長性要求,目前深交所正同步修訂《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從適應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出發,進一步明確創業板“三創”“四新”的具體表現形式,并適當提高反映創新企業成長性的相關指標。同時,為進一步壓嚴投行“看門人”責任,引導保薦機構把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功能性要求放在首要位置,新修訂的規則也將對保薦機構提出更高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對項目是否符合創業板“三創”“四新”定位,是否適應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加強甄別;在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逐條核查相關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后,再提交申報文件。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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