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涉及資本市場退市制度的全面改革即將推出。
12月1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11月2日召開的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證監會從推進注冊制改革的全局出發,全面梳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存在的突出問題,在認真總結科創板、創業板退市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當前退市中存在的問題,在六個方面進一步提出改革措施,即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強化交易所退市實施的主體責任、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優化投資者保護機制,擬在全市場開展退市制度改革。
高莉透露,目前,滬深交易所正在修訂退市相關規則,并擬于近期公開征求意見。
那么,下一階段退市制度如何完善,如何進一步優化投資者保護工作……今天,證事聽聚焦退市制度改革,采訪多位專家為大家一一解讀。
全市場退市制度改革即將啟動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顧問何海鋒在接受證事聽君采訪時表示,近些年A股退市類型確實得以豐富,且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得到進一步加強,但不可否認的是,同成熟資本市場相比,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具體實施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如退市數量及比例偏低,退市類型以強制退市為主、鮮有真正意義上的主動退市,而強制退市中又以不達標的強制退市為主,鮮有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不過,何海鋒也表示,A股市場全面推進注冊制的改革預期,對于后續進一步完善、開展全市場退市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
事實上,與做好資本市場的IPO入口關一樣,暢通資本市場的退市出口關,同樣成為近年來監管部門的重中之重。
譬如,一方面監管部門近年來針對退市制度進行了多輪改革,建立了以凈利潤為核心的退市標準,且財務退市指標得以完善,面值退市、主動退市、重大違法退市等相繼推出;另一方面,在去年科創板和今年創業板的注冊制改革中,退市制度更是得以進一步優化。
具體來看,在完善退市標準方面,包括多維度刻畫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主業“空心化”企業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一個億”的退市指標,取代以往單一的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增加市值退市指標、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標;保留了非標審計意見、交易類退市指標等。在優化退市程序方面,對應當退市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避免重大違法類、主業“空心化”的企業長期滯留市場,擾亂市場預期和定價機制;壓縮退市時間,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的公司,第一年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仍然觸及將直接退市。較現行“三連虧暫停、四連虧退市”標準相比,時間大幅縮短。
“相比較而言,科創板和創業板的退市制度設計較主板更加市場化也更加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實現企業的優勝劣汰,引導投資者樹立審慎的投資理念。”何海鋒如是說。
值得關注的是,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已有30家上市公司退市,年度退市公司數量在去年18家的基礎上再創歷史新高。其中,16家公司屬于被強制退市,14家為重組退市。
在何海鋒看來,下一階段退市制度的完善,一方面需要整個資本市場大環境的改變,改革發行制度、規范信息披露、加強投資者保護、完善證券交易規則、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等方面多管齊下;另一方面,也需要證監會、交易所等部門協同發力,共同完善退市標準。具體來看,就是仍需要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增加市場的有效供給,持續壓縮已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價值,最終減小退市實施的阻力;此外,還應當結合支持訴訟、共同訴訟、先行賠付等機制,給予退市公司投資者有效的司法救濟手段,保障和實現投資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
談及此輪退市制度改革將給市場以及投資者帶來的影響,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對證事聽君表示,不斷完善退市制度,對資本市場而言,應通過高質量的“進出”,實現生態體系的完善和平衡。對投資者而言,退市企業的增加,將一定程度的增加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客觀上要求投資者要更加謹慎地進行投資選擇。退市制度的改革將使資本市場培育出更多優質的企業,長遠來看,將給投資者帶來更好的投資選擇和財富保值增值的渠道。
從近期政策表態中也可發現,在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的同時,投資者保護同樣受到重視。11月28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公開表示,要提高我國退市機制的適應性,要通過重組一批、重整一批、退市一批,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此外落實新證券法,推動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制度盡快通過典型個案落地,實現市場出清與保護投資者的雙重目標。
“退市制度的改革有助于營造一個穩定健康的資本市場”國浩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朱奕奕表示,強制退市不可避免地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廣大投資者作為弱勢方,雖然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的方式維權已逐漸常態化,但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往往自身資不抵債,投資者損失較難得到妥善賠償,需要多元化的解決機制。近年來,對于中介機構的責任要求加強,對于未盡勤勉義務對損失確有責任的中介機構可能會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對退市風險下的投資者保護是一個有效補充,但賠償能力有限。同時,《證券法》修訂實施后,代表人訴訟、先行賠付制度等規定,也給投資者維權帶來了便利和保障,加強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那么下一步將在哪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朱奕奕建議,首先,監管部門需完善事前預警機制,加強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監管,從源頭上減少侵害投資者權益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發生。其次,加大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市場主體起到約束和威懾的作用。同時,上市公司退市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妥善賠償投資者損失,從制度構建上而言,需要完善集體訴訟制度和民事賠償制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針對退市公司難以進行賠付的現實情況,可以考慮多元化的解決機制,例如引入上市公司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條款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以保障投資者利益。
何南野建議,關于投資者保護,一是應該逐步建立健全代表人訴訟制度,讓投資者有更全面、更有效力的維權通道;二是暢通退市企業退市后的交易、后續上市等制度,讓買入退市企業股權的投資者有更好的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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