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10月14日修訂發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下稱“財務公司”)監管,引導財務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健運行。管理辦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調整了財務公司準入標準,從申請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財務公司設立門檻,重申嚴格準入、優中選優的監管導向,引導企業集團理性申設財務公司。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符合國家政策并擁有核心主業,具備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300億元、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最近2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于20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于10億元等。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同時,管理辦法落實對外開放政策要求,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為其在境內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管理辦法增加了公司治理和股東股權監管要求,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加強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設,提升財務公司法人獨立性。
業務范圍方面,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財務公司主責主業,專注服務集團內部,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同時,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業務分級監管,給予市場主體正向激勵,引導經營狀況較好的財務公司改進金融服務質量,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業務分級監管方面,管理辦法明確,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吸收成員單位存款;辦理成員單位貸款;辦理成員單位票據貼現;辦理成員單位資金結算與收付;提供成員單位委托貸款、債券承銷、非融資性保函、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咨詢代理業務。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還可以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從事同業拆借、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投資等業務。
管理辦法還充分汲取近年來一些財務公司的風險教訓,優化和增加財務公司承兌匯票、集團外負債、貸款比例等監管指標,引導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嚴格控制對外業務總額,加強對財務公司對外業務風險的監測、識別和預警。
此外,管理辦法完善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增加財務公司終止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相關內容,明確財務公司破產的前置審批規定,以及避免破產重整期財務公司風險擴散外溢的相關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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