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基礎性法規迎來大變革。7月31日,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規優化了公募牌照制度,適當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證券行業有望迎來大利好。
行業人士對此表示,適當放寬公募牌照,有利于順應大資管時代的最新業態。目前,雖然部分證券資管公司完成了大集合產品的規范和整改,但受制于“一參一控”限制,部分證券公司展業沒有公募牌照。按照修訂后的牌照制度,部分大型公司可以“一參一控一牌”,大批券商有望獲得公募牌照,實現集團化運營的大布局,促進公募基金大發展。
新規還首次規定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的觸發情形,明確了管理人的解散、破產及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等三種退出情形,增強退出的可操作性,法規的體系結構由“準入-經營-監管”調整為“準入-經營-治理-退出-監管”。
新規還強化了基金公司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行業文化道德建設、突出公司治理及集團化運營等,與時俱進做出較大篇幅修訂。
早在2004年,證監會就首次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并在2012年進行了修訂。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基金公司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場環境的深刻變化,基金行業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此次修訂堅持守住底線、問題導向、差異監管、立足發展的原則,致力打造多元開放、競爭充分、扶優限劣、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努力打造管理科學規范、核心能力突出、國際一流的財富管理機構,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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