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私募基金時簽署的《補充說明》真的能夠“保本”嗎?裁判文書網最新公布的判決書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據悉,投資人邢某購花450萬元購買私募基金產品,但產品到期時邢某只收到了172萬元本金,因此邢某將私募機構告上法庭,稱自己曾與私募機構簽署過《補充說明》,管理人應該以自有資金或產品進行差額補足。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基金合同》,最終邢某的起訴被駁回了,這究竟是什么回事?
買450萬基金到期只拿回172萬
近日,一則民事判決書曝光了邢某買私募基金的不愉快經歷。
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8月26日,邢某作為基金投資者與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上海添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添橙投資”)及作為基金托管人的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簽訂了《基金合同》,購買私募基金的名稱為添橙創新交易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的運作方式為封閉式運作,存續期限為1.5年。2017年8月30日,邢某就向基金賬戶轉賬了450萬元。
基金的投資標的是什么?據悉,2017年10月25日,添橙投資作為甲方與東吾洋公司簽訂了《股票發行認購協議書》,約定添橙投資以765萬元認購東吾洋公司新增發行60萬股股份。第二天,添橙投資(甲方)便與東吾洋公司(乙方)簽訂《上海添橙投資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建東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定增協議之補充協議書》,約定如無法通過并購相關形式退出,乙方實際控制人承諾以年化12.5%的利率對股票進行回購,并進行連帶擔保。
一年半基金封閉期到期后,也就是2019年3月20日,添橙投資與林某某、張某某、東吾洋公司、添橙創新交易二號私募基金投資者(含邢某)簽署《展期說明》,約定如基金存續期內,基金無法實現并購退出的,東吾洋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某、張某某承諾以年化12.5%的利率回購基金持有的全部東吾洋股票,東吾洋公司對回購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彼時還一并約定了回購的具體時間安排。
為了確保回購計劃順利實施,邢某在內的投資者便同意了東吾洋及其實際控制人的上述還款計劃,并同意基金存續期延長至2019年9月30日。不過,延期后林某某和張某某依舊未能完全履行回購義務。
邢某表示,截至起訴之日,只收到基金回購款合計1718075元,也就是說,截至起訴之日,邢某購買的私募基金虧損超60%。
《補充說明》差額補足對象
并非投資人
面對巨額虧損,邢某上訴稱根據《補充說明》的約定,要求添橙投資承擔保證責任,添橙投資應向自己支付投資款項及承諾收益。
邢某提及的《補充說明》是什么?民事裁決書顯示,原來在基金產品展期后,邢某為了確保能夠收回投資資金以及收益,要求添橙投資對于債務提供擔保,因此就有了《補充說明》。
《補充說明》中約定,添橙投資在基金的底層交易之外,單獨的向邢某承諾,若基金無法順利屆期退出的,東吾洋公司實際控制人承諾以12.5%的利率對股票進行回購,而添橙投資以自有資金或產品進行差額補足,該補充說明上蓋有添橙投資的公章并由添橙投資執行董事張宏超簽字確認。
對于《補充說明》,添橙投資辯解稱,林某某、張某某履行回購股票義務以及添橙投資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的相對人都是添橙創新交易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邢某既不是前述交易的相對人,也不是債權人,更不是被擔保人,添橙投資承擔的差額補足義務針對的是底層資產而非投資人。
至此可以看出,投資人與私募管理人爭議的焦點在于,邢某持加蓋添橙投資公章的《補充說明》,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對此,法院表示,首先,邢某與添橙投資訂立的為私募基金合同,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基金的收益及剩余基金財產分配需通過清算方式獲得,但并不存在期限屆滿后可保證邢某獲得投資收益或者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約定。而且添橙創新交易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購買的系東吾洋公司的股票,尚未變現,符合基金合同中未能流通變現證券處理的相關約定。添橙投資目前無法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無不當,且其已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故邢某在基金財產尚未清算的情況下,主張的訴訟請求金額并無法律依據。
其次,林某某、張某某的回購義務指向的是創新二號基金持有的東吾洋公司股份而非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而且《補充說明》針對的是添橙創新交易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從其內容來看,應為添橙投資作為獨立主體,以自有資金或產品對于回購義務人的回購承擔補足義務,其承擔補足義務后,資金歸于基金財產,所有投資人可通過對于基金財產的清算獲得補償。鑒于添橙創新交易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共有四位投資人,在基金財產尚未清算的情況下,無法確定邢某應分配的本金及收益,因此邢某作為添橙創新交易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之一起訴添橙投資,確系存在主體不適格的情形。
最終,邢某的上訴請求被駁回。
警惕任何形式的兜底、補充協議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判例具有典型性,也為投資人提了個醒。
滬上一位私募創始人直言:“很多中小私募存在募資難的問題,因此部分小私募為了募集資金,會選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來變相承諾‘保本’,形式可能是直接補差額給投資人。但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目前兜底協議等行為也已經受到監管的明令禁止,因此此類協議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投資人也需警惕,選擇中長期穩健,合規風控體系完善的私募管理人才是真正規避風險的方式。”
2020年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曾如此認定補充協議:案涉補充協議實為雙方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監管而作出的約定,內容違反了市場基本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融市場的風險防范,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判處投資人和私募管理人均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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