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銳 ○編輯 孫放
自2015年快鹿集團曲線入主后,神開股份便進入了“多事之秋”:從快鹿集團涉嫌集資詐騙、持股被司法凍結,到其與君隆資產的股權轉讓履行糾紛,再到現任大股東映業文化與上市公司管理層之間的“明爭暗斗”,樁樁件件都在將神開股份推向資本亂局。
據最新動態,映業文化聯合神開股份原董事長顧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罷免李芳英等6名神開股份現任董事、監事并選舉新的董監事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定于8月30日召開,最終結果或將決定神開股份未來走向。在此當口,代表神開股份員工利益的公司工會也于日前發聲,從自身角度表達對整個“奪權事件”的看法。
罷免理由能否服眾
“針對映業文化陣營此前所言所行,我們工會已于日前向監管部門遞交了舉報信,以期最大程度保護神開股份廣大員工的利益。”神開股份工會主席蔣贛洪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對映業文化陣營前期表述進行了駁斥。
記者注意到,在映業文化向神開股份管理層發起“奪權攻勢”的同時,作為公司創始人的顧正、袁建新也在今年6月14日向上市公司發函,稱神開股份董事李芳英、顧承宇及獨立董事孫大建、金炳榮不但怠于履行相關義務,而且聯合操縱董事會惡意控制公司,侵犯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應予以罷免。在相關臨時提案被公司董事會“攔下”后,顧正又聯合映業文化于7月初再次提出罷免案,矛頭同樣指向李芳英、顧承宇等人。
“他們的說法完全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對現任董事會、經營班子以及全體員工所做努力和成績的全盤否定,完全不顧近年來在極其艱難的情況下,公司管理層帶領全體員工克服重重困難、使企業發展不斷向好的客觀事實。”蔣贛洪稱,自2015年快鹿集團入主神開股份后,隨著其涉嫌集資詐騙案發,加之石油行業陷入低迷,導致神開股份人心渙散,人員流失,公司2016年也陷入經營低谷。但在經歷巨大波折后,神開股份逐漸回歸正軌,業績正在穩步回升,2017年實現扭虧。這與公司董監事會的勤勉盡職是分不開的。“面對這一事實,映業文化所述的‘怠于履行相關義務’等罷免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作為神開股份老員工中的代表,蔣贛洪告訴記者,公司在過去20多年的時間里始終圍繞石油工程裝備、測控儀器儀表及工具、油品分析儀器儀表的研發、制造、銷售與服務,已然發展成為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的石油裝備制造生產企業,并獲得了廣大客戶的認可。
“客戶希望用好神開的產品,希望得到神開的服務,這是他們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保障。然而,公司如今卻面臨管理層被大面積罷免的預期,如若成真,則將嚴重影響客戶對神開的信心,外界也會對神開能不能持續穩健經營產生質疑,從而影響全體員工的切身利益。”據蔣贛洪介紹,映業文化陣營提出的罷免提案所影響的不僅僅是公司現任管理層,目前廣大員工也很焦慮,擔心一旦核心管理層被罷免,企業及員工未來難免受到一系列負面影響。
“員工最直接的焦慮便是,從公開披露的信息看,映業文化及其控制人似乎并不具有很強的產業布局和資本實力,擔心其會不會像一些資本玩家那樣只在乎相關炒作而不在乎實業經營,從而將神開股份拉入脫實向虛的經營泥潭。”蔣贛洪說。
所獲表決權是否有瑕疵
除映業文化陣營相關罷免提案所帶來的一系列潛在影響外,其所獲委托表決權是否有瑕疵也是神開股份工會的關注點之一。
據披露,映業文化今年2月與業祥投資簽訂《表決權委托協議》,業祥投資將其所持神開股份13.07%股份對應的全部股東表決權、董事提名權等權利(除收益權外)全權委托授權給映業文化代為行使。由此,映業文化可實際支配神開股份表決權的股權比例達到了18.70%(此后又有增持)。
進一步來看,在本次表決權委托過程中,委托人業祥投資的唯一股東為君隆資產(君隆資產經工商登記的股東為朱子孝、朱挺二人)。但追溯過往,君隆資產在2016年7月與快鹿集團簽署協議,擬出價10億元收購業祥投資100%股權。然而,在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君隆資產至付款期限屆滿僅支付了4900萬元,剩余交易對價并未支付。基于此,快鹿集團已就其與君隆資產的股權轉讓事項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但至今仍未有定論。
在蔣贛洪看來,如果快鹿集團是用涉嫌集資詐騙得來的資金通過業祥投資持有神開股份股權,那么,快鹿集團也不應算作該股份的真正持有人。
“如果快鹿所用資金源于集資詐騙所得,那么相關股份的真正持有人是不是可以認定為受騙的老百姓?因為這些資金是受騙者的血汗錢。更何況快鹿當時將業祥投資100%股權轉讓給君隆資產也存在違規行為,即在12個月的收購禁售期內轉讓股權,并因此被監管部門出具了警示函。加之君隆資產并未全額支付交易款,且其與快鹿的股權轉讓仍處于司法糾紛中。在上述多重背景下,君隆資產前期將其控制的業祥投資所持神開股份13.07%的表決權委托給映業文化行使,是否具有法律瑕疵和不確定性隱患呢?”蔣贛洪反問道。
對此,有律師指出,在法律層面上持股凍結或被查封只限制轉讓,并不影響表決權的行使。但神開股份案例太過復雜,應整體進行判斷。“因為中間經歷的轉移環節太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權利的傳遞就會中斷,從而對相應表決權的判斷就會失去依據。唯有逐個環節都查實確認后,才具有相關判斷的條件。”該律師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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