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滬深交易所網站共披露問詢函22封,數量明顯低于往周。但是,問詢函件數量上的減少并不代表一線監管的放松,從中超控股一天罕見收到3封關注函中即可看出。
中超控股的紛爭仍未落幕,且有愈演愈烈之勢。自今年8月份以來,深交所至少對中超控股發出問詢函件16封。11月2日,中超控股連收三封關注函,上市公司、中超集團、鑫騰華等相關各方均遭深交所追問。中超集團在2017年底將所持中超控股20%股份轉讓給鑫騰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由楊飛變更為黃錦光。當時,鑫騰華方面亦有繼續收購9%股份的計劃,中超集團還做出業績承諾,成為市場首例“對賭式賣殼”。然而好景不長,在黃錦光入主不久后,中超集團即稱鑫騰華未如期支付第一期股份轉讓的尾款,已構成了實質性違約,合作終止,已交割的20%股份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今年10月17日,中超集團以持股10%以上股東的身份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將黃錦光方面人馬清除出董事會,推薦己方人士上位。在此次股東大會前夕,中超集團及楊飛提起仲裁申請行為保全,經法院裁定后,鑫騰華的股東權利遭到凍結,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被宣布無效。鑫騰華方面十分不滿,在會場即提出抗議,然而并沒有改變股東大會的結果。
中超控股的股權紛爭被媒體廣泛報道,楊飛多次接受了記者采訪,鑫騰華也曾試圖召開新聞發布會,但未能成行。深交所始終對此事高度關注,密集發出關注函追問內情。11月2日發出的3封關注函中,深交所關注的重點是,中超集團是否具備提起股東大會的資格,當初業績對賭是否存在利潤輸送嫌疑,中超集團及楊飛當前是否已經成為中超控股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有媒體質疑中超集團在與鑫騰華的股份轉讓中存在9%股份表決權委托的安排,中超集團不具備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主體資格。深交所此前已對此進行過問詢,但回復內容存在未盡之處。此次,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督促中超集團及楊飛補充說明,與鑫騰華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以來,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股份比例變動的具體情況及影響;與鑫騰華委托表決權解除后,相關股份的表決權的歸屬情況;轉讓協議簽訂后,在中超控股歷次召開的股東大會中,上述9%股份表決權的行使主體。
深交所注意到,中超集團8月9日向鑫騰華及中超控股告知終止相關《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公司詳細說明其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之時擁有的表決權的具體數額,是否滿足“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有效表決權的普通股股東”條件。根據相關規定,若不滿足這一條件,中超集團則無資格自行召集股東大會。
深交所還要求中超控股根據中超集團、楊飛結合其持股情況、對公司董監高委派情況、其他股東股份表決權變動情況等,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等規定,核實并說明二者是否已分別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在最初的股份轉讓協議中,中超集團向鑫騰華承諾中超控股2018年—2022年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9000萬元、9675萬元、1.04億元、1.12億元、1.2億元,如任一年度超額完成凈利潤承諾,則超額部分的50%獎勵給中超集團。深交所追問,中超集團8月9日發出解除股份轉讓協議通知時,上述業績承諾及獎勵安排是否一并解除。如一并解除,中超控股是否尚需承擔其他義務;如否,公司是否有補償義務。
深交所注意到,中超控股前三季度業績較去年同期存在較大增幅,主要原因是處置子公司股權形成較大投資收益及收到子公司業績補償款較多。結合這一情況,深交所要求中超控股論證說明公司認可相關業績補償條款、作出出售資產等決定以提高業績等行為,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涉嫌變相向實際控制人或關聯方輸送利益、是否公平對待其他投資者。
23:51 | 罕見“競爭性要約收購”引關注 實... |
23:51 | 企業要做好“展”略突圍 |
23:51 | 聚焦數字能源初見成效 科大智能去... |
23:51 | 第137屆廣交會第一期圓滿舉辦 “中... |
23:51 | 一季度多地離境退稅商品銷售額同比... |
23:51 | 人身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改革方案落... |
23:51 | 3月份券商ETF經紀業務“戰報”出爐 |
23:51 | 浙江地區部分國有大行上調車貸提前... |
23:51 | 私募機構調研熱情高漲 最青睞電子... |
23:51 | 三論“投資于人”:為經濟穩中有進... |
23:51 | 讓更多上市公司持續迸發“向新力” |
23:51 | 打破剛性兌付是信托業轉型的必然選... |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2031700網站電話:010-84372800 網站傳真:010-84372633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