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近4個月時間,*ST升達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終于有了結果。
*ST升達5月16日晚間發布公告,公司于5月13日收到四川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稱《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長、原高級管理人員被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合計213萬元。
《告知書》顯示,*ST升達存在三項違法事實。首先,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提供的重大擔保。2017年7月17日,公司控股股東升達集團與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下稱“廈門分行”)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向廈門分行提取貸款3億元。7月17日、7月21日,*ST升達子公司貴州中弘與廈門分行簽訂《存單質押合同》,約定以貴州中弘定期存單為升達集團提供質押擔保。
同時,升達集團子公司升達環保于同年7月18日與廈門分行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向廈門分行提取貸款2億元。7月18日,貴州中弘與廈門分行簽訂《存單質押合同》,約定以貴州中弘定期存單為質押物為升達環保提供質押擔保。另外,監管部門調查還發現公司未按規定披露為升達集團等關聯人提供的多筆借款擔保。
對此,四川證監局認為,上述擔保事項屬于相關規定應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應當在2017年年報中進行披露,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臨時報告,公司2017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其次,經查明,上市公司2018年年報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具體來看,2018年1月至4月,公司分別與顧某昌、胡某誼、熊某簽訂相關借款暨擔保合同,合計借款6.06億元全部劃入升達集團賬戶,該事宜未進行披露。同時,公司通過第三方劃款給關聯人、作為擔保方代關聯人償還借款等事宜也未及時進行披露。監管部門認為,*ST升達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
另外,*ST升達還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的情況。《告知書》顯示,升達集團、*ST升達無法償還部分欠款而引發相關訴訟。監管部門調查發現,截至2018年7月23日,公司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共計2.12億元(共四筆),占公司2017年末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約為10.85%,按照相關規定,已觸發披露節點。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最遲應當在同年7月25日披露上述案件相關情況,但直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才對上述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告知書》指出,*ST升達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違法行為。
基于以上違法行為,四川證監局擬決定對*ST升達責令整改并給予警告,處罰金60萬元;對公司時任董事長江昌政給予警告,并處90萬元罰款;對時任副董事長江山、財務總監江昌浩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秘龍何平、時任董事向中華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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