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迅游科技發(fā)布董事會決議公告,四份議案的核心內容就是董事長與總裁都想罷免對方并兼而任之。
章建偉、袁旭、陳俊三人屬于創(chuàng)業(yè)伙伴,目前三人持有迅游科技的股份分別為9.71%、9.84%、6.57%,分別擔任董事長、總裁、董事,三人為一致行動人、控制迅游科技。
袁旭、陳俊共同提議《關于免除章建偉公司董事長職務的議案》、《關于推舉袁旭為公司董事長候選人的議案》,理由是章建偉長期不理朝政、不熟悉業(yè)務,董事會上兩項議案均獲4:3通過;對此董事長章建偉認為,公司章程未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罷免董事長,依法應當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查《公司法》第109條,“董事長和(00001)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選舉產生”;迅游科技《公司章程》第112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但目前對上市公司董事長的罷免機制還不明確,不過筆者認為,由誰選舉的,當然就應由誰來罷免,董事長理應由全體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罷免,但罷免董事長職務并不能就此剝奪其董事資格。
真正能決定董事資格的,應是股東大會。董事選舉與罷免應是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董事長選舉與罷免則應是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兩者不能相互越權,筆者認為,董事長罷免根本無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事實上,迅游科技《公司章程》第114條規(guī)定,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若董事長不理朝政,大可照此執(zhí)行。
另一方面,章建偉提出《關于罷免袁旭總裁職務的議案》、《關于提議董事長章建偉兼任公司總裁的議案》,理由是袁旭在迅游科技對外投資中謀取私利,且其“個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董事會上這兩項議案以1:6的比例被否決。
查《公司法》第113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裁可由董事會直接解聘,這個各方應無爭議。而若存在“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按《公司法》第146條,是不能擔任總裁等董監(jiān)高職務。若董監(jiān)高在上市公司對外投資中謀求私利,則應予追償。
當前迅游科技面臨一個最大法律問題,或是此前章建偉、袁旭、陳俊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一致行動要求相關各方共同擴大其所能支配的股份表決權,股東大會表決時理應方向一致,但上述四項議案說明三方股東表決時可能背道而馳,甚至相互拆臺,三人可能已經違反了一致行動協(xié)議,或一致行動人已解體。
一致行動人關系解體,由此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就可能發(fā)生改變,還將進一步導致各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將有較大改變。在筆者看來,此時要厘清各方面權利義務,解決辦法就是進行董事會、監(jiān)事會改選,通過股東投票來解決公司治理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
大股東內斗,影響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若兩大股東在利益方面相互諒解、各退一步,這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而且,既然當初兩大股東能合伙創(chuàng)業(yè),有一定志同道合的基礎,放下過多的私心雜念,以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民利益為重,或許還是能達成共識、繼續(xù)維持一致行動人關系。
目前迅游科技陷入經營困局,為支持民營企業(yè)紓困,推動化解公司實控人股權質押平倉風險,成都高投擬受讓該公司實控人合計不超過5%的股份。這種情況下,幾大股東更應齊心協(xié)力,無論是董事長、總經理,還是其他董監(jiān)高,在其位就應謀其政,要停止內斗,各負其責,盡快把上市公司經營搞好,只有基本面提升了,才是化解質押爆倉危機的根本辦法。
而從政府部門來講,如果大股東相互傾軋、內斗不止,就應果斷中斷紓困行動,人不自救、孰能救之,這樣的公司毫無價值和前景可言,納稅人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不能買入一堆形同廢紙的股票,要防止利益輸送式紓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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