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學毅 見習記者 張曉玉
因“忽悠式”增持,12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ST龐大重整人予以通報批評,并將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中鋼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胡麒牧表示:“上交所此舉有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目前監管層正在完善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相關制度,應當加大對類似行為的處罰力度,助力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延期后僅達到增持計劃金額下限0.493%
此次處罰主要因為ST龐大重整人未按規定完成增持計劃。2019年9月19日,ST龐大披露,公司收到意向投資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國民運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統稱重整投資人)共同發出的增持公司股權通知,上述3家重整投資人中的一家或多家計劃增持公司股份,金額不低于3億元、不高于4億元;增持計劃的實施期限為發布本次增持計劃公告之日起90日內完成。
披露增持計劃前,2019年9月17日和9月18日,ST龐大股票收盤價分別為0.95元/股和0.96元/股,連續2天低于面值1元。
發布增持計劃后,ST龐大股票一度漲停,9月19日、9月20日和9月23日連續3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價格漲停,9月23日收盤價為1.11元/股,高于面值1元。
2019年11月6日,ST龐大披露進展公告稱,2019年9月19日-11月5日,重整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增持了ST龐大130.92萬股,增持金額147.94萬元,完成擬增持計劃金額下限的0.493%。
在增持期限即將屆滿時,2019年12月4日,ST龐大發布公告稱,重整投資人擬延長增持計劃實施期限90日,原增持計劃的增持價格和承諾等其他內容不變。
然而盡管延長了增持日期,ST龐大重整人卻并沒有再進行增持。直到2020年3月17日,增持期限屆滿,重整投資人僅增持ST龐大股份130.92萬股,增持金額147.94萬元,僅達到增持計劃金額下限的0.493%。
在2020年3月19日,ST龐大發布增持計劃未完成的公告后,公司股票價格當日下跌3.17%,收盤價為1.22元/股。
在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紀律處分決定書后,ST龐大12月3日股價下跌0.90%,當日收盤價1.10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ST龐大重整投資人在增持計劃到期后,于2020年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受讓ST龐大股份并支付對價約2.38億元。同時,根據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重整投資人指定的天津深商北方有限公司通過多種方式獲得ST龐大股份,目前已成為ST龐大控股股東。
ST龐大公司方面認為,重整投資人在承諾增持期間增持金額嚴重低于增持承諾,甚至在增持計劃延期期間一股未增,實際增持情況與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計劃及延期增持計劃存在重大不一致。
胡麒牧對此表示,“按照目前規定,ST股票在20個交易日內跌破1元的會被強行退市。而當時ST龐大股價已經連續兩日跌破1元,已經面臨強行退市風險。重整人的增持計劃在當時發布,迅速提振市場信心和股價,使得ST龐大股價漲回1元以上。”
“但重整人并沒有按照公布的方案去增持,而是在延期后最終用協議轉讓方式獲得股權,而且依然沒有達到增持計劃披露的增持金額下限。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誠信原則,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嚴重干擾了投資者的決策,降低了重整人的市場信譽,對于曾多次因信息披露問題遭受證監會處罰的ST龐大的市場信用更是雪上加霜”。胡麒牧談道。
未按承諾開展增持違規事實清楚
對于此次增持,ST龐大重整投資人表示,我們基于維護公司形象、提升投資者信心的考慮才發出增持計劃。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通過競價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完成增持會受到限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決定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增持。根據重整計劃規定,已通過協議受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支付對價約2.38億元,占增持計劃下限的79.92%。原增持計劃中也包括了協議轉讓的方式。
“并且,增持計劃公告及增持結果未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我們已采取多種措施使增持計劃落到實處,也為公司重整付出極大努力,希望考慮對公司重整的影響。”ST龐大重整投資人在異議回復中提出申辯。
對于ST龐大重整投資人的申辯,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當事人未按增持承諾開展增持,違規事實清楚。增持計劃的目的與考慮、為公司重整付出極大努力、公司重整影響等與違規事實認定無直接聯系,不能作為減免責任的合理理由。
“在披露增持計劃后,公司股票價格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收盤價高于面值1元。在公司披露增持計劃未完成公告后公司股票價格當日下跌3.17%,其所稱未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并且,在當事人發布增持計劃前,公司股票就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在披露增持計劃時,當事人理應充分考慮增持計劃的可操作性和可實現性。而重整投資人在增持承諾期間僅完成130.92萬股公司股票增持,甚至在后續延長增持承諾期間一股未增,遠未達到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每日交易量的上限,重整投資人相關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
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出,ST龐大重整投資人于2020年4月29日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完成增持計劃下限的79.92%,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未完成增持承諾造成的不良影響,已對相關情節予以酌情考慮,但其已超過增持承諾期限且增持比例未達到增持承諾下限要求,仍不足以完全免除違規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ST龐大重整人予以通報批評,并將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對于ST龐大重整人未按規定履行增持計劃,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股東應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及其承諾,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中國本土企業軟權力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錫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重整過程中,重整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既要盤活債權、債務,公開真實的財務信息,達到債權人、投資者等權益最大化,同時又要保證企業效率最大化,盤活整個資產”。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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