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琦
8月30日,《證券日報》記者收到一份由江西省樂平市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寫道:“被告李宗標委托張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龍強投資名義投出的世龍實業15299900股表決票的行為違反了(2021)贛0281民初2307號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龍強投資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李角龍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這意味著,龍強投資在世龍實業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的表決票被樂平法院認定無效。如此一來,本次股東大會做出的決議將發生重大反轉,繼股東大會出席人數有誤、計票重復之后,世龍實業或再次對本次股東大會決議進行更正。”
8月25日,世龍實業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在江西樂平召開,會上兩方陣營針鋒相對,甚至展開罵戰、發生肢體沖突.....(詳細報道見本報8月27日刊發的《直擊世龍實業長達五個半小時的股東大會:“亂”字當頭四大沖突令矛盾雙方發生肢體沖突》)。雙方最核心的矛盾在于,龍強投資是否可以對世龍實業本次股東大會行使投票表決權,世龍實業本次股東大會能否接受龍強投資委托代理人投票?
顯然,龍強投資持有世龍實業15299900股表決票,是否接受龍強投資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的表決票,直接關系到哪方陣營將獲勝?哪方陣營將出局。
據了解,李宗標系龍強投資前任執行事務合伙人,違法持有龍強投資的公章、證照資料而不返還。樂平市人民法院已經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贛0281民初2307號民事裁定書,在除申請人樂平市龍強投資中心(有限合伙)(龍強投資)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情形外,禁止被申請人李宗標使用申請人龍強投資公章或者以申請人龍強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義進行書面或網上代表申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行為。
然而,世龍實業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以劉林生、曾道龍為首的一方仍然同意李宗標使用龍強投資公章及以龍強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義進行投票表決,理由為:鑒于樂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未明確公司不能接受龍強投資出具的文件;且上述裁定書為限制李宗標個人在未經合伙人決議的情形下使用公章代表龍強投資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行為,并不屬于限制龍強投資表決權的行為,亦不限制其他主體根據龍強投資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行使表決權。因此,龍強投資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形下依法對上市公司行使投票表決權,公司有權接受龍強投資行使表決權的文件。
本次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也寫道:“本次股東大會現場,公司收到張昌佑受龍強投資委托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本所律師對張昌佑以龍強投資名義行使表決權的依據依法進行了審核。本所律師認為,張昌佑受龍強投資委托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現行章程的規定。”
而龍強投資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李角龍等人認為上述理由不成立,“2021年8月26日,原告龍強投資向樂平市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法院對李宗標、世龍實業、曾道龍及世龍實業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請求法院依法認定李宗標委托張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龍強投資名義投出的世龍實業15299900股的表決票的行為違反了(2021)贛0281民初2307號民事裁定書的內容,不應予以計票,并請求法院作出裁定另及時送達給世龍實業、深交所、江西證監局、江西京天律師事務所。理由為2021年8月25日,張昌佑持落款時間分別為2021年5月27日及2021年5月29日的《關于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表決權委托協議》(李宗標以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義簽名并加蓋龍強投資公章),到達世龍實業股東大會投票現場并以龍強投資名字投出15299900股的表決票,且世龍實業將該投票予以計票。”樂平法院8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寫道。
最終,樂平法院經審查認為,“本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贛0281民初2307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李宗標于2021年7月2日已簽收該民事裁定書,且并未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故被告李宗標負有履行(2021)贛0281民初230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的事項的義務。該裁定書裁定在除龍強投資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情形外,禁止被告李宗標使用龍強投資公章或者以龍強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義進行書面或網上代表龍強投資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而在2021年8月25日,張昌佑持李宗標向其出具的《關于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表決權委托協議》代表龍強投資行使投票權時并未出具龍強投資合伙人會議決議,該投票行為發生在本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定書之后,李宗標以其持有龍強投資公章之便,在未取得龍強投資合伙人會議決議的情形下,仍然放任張昌佑以龍強投資名義投出龍強投資持有世龍實業15299900股的表決票,李宗標的該行為明顯違反(2021)贛0281民初2307號民事裁定書中裁定的行為禁止性要求。”
樂平法院裁定如下:被告李宗標委托張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龍強投資名義投出的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299900股表決票的行為違反了(2021)贛0281民初2307號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8月30日,《證券日報》記者致電世龍實業董秘,詢問其是否有收到上述裁定書,董秘告訴記者她并不知情,要去問一下公司董事長,隨后立馬就掛斷了電話。記者馬上致電世龍實業董事長,但是電話一直未被接聽。
龍強投資被法院裁定表決票無效,世龍實業將如何對待此事?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將再次更正?截至發稿前,公司尚未對此進行專門的公告?!蹲C券日報》記者從龍強投資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菁律師處獲悉,法院工作人員已于8月30日將上述最新的《民事裁定書》送達至世龍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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