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婷 見習記者 孫文青
11月17日,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龍凈”)發布公告稱,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何媚、羅如生、馮婉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中稱,經查,2021年4月至9月,ST龍凈對外預付的項目工程款、支付的股權收購意向金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款等款項中一部分經若干銀行賬戶后轉入公司原控股股東龍凈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關聯方,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累計發生額合計4.32億元。截至2022年10月13日,原控股股東關聯方已償還占用的全部資金及利息。
上述非經營性占用資金行為發生2021年4月至9月,但公司遲至2022年5月9日、11月3日才發布臨時公告進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0.2.4條的規定;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以上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除公司的違規行為外,《決定書》還指出,何媚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羅如生作為總經理,馮婉如作為時任財務總監,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公司、何媚、羅如生、馮婉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司于公告中稱,將嚴格按照福建證監局的相關要求切實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整改報告。
(編輯 李波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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