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3月19日,上實發展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根據《告知書》,公司涉嫌未及時披露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涉嫌未及時披露訂立重要合同、2016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因此,公司及多名責任人將被處罰。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實發展年報虛假陳述的時間跨度比較長,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索賠。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告訴記者,根據監管部門查證的信息,上實發展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為2017年3月29日,即2016年年報發布日,揭露日是2022年1月12日,因該公司虛假陳述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積極索賠。
財報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告知書》顯示,2016年至2021年度,上實發展控股子公司上實龍創時任董事長曹文龍,組織、授意、默許相關人員通過虛構合同、虛增業務實施進度、實施空轉自循環貿易以及參與軍民融合貿易等方式虛增上實龍創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潤金額,導致上實發展2016年至2021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合計虛增收入47.22億元、虛增利潤總額6.14億元。此外,公司還有未及時披露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涉嫌未及時披露訂立重要合同的行為。
鑒于這些行為,上實發展被給予警告,并處以850萬元罰款;多名責任人被處以400萬元至75萬元不等的罰款。
“上實發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實龍創應收類賬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風險而發生經營業績虧損。上實發展應依據相關規定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臨時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項。上市公司的行為,與投資者的損失有明顯因果關系,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要積極行使權利,以免過了訴訟時效。”吳立駿說,投資者可以一并追究涉事高管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負有責任的董監高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柏文喜告訴記者,從公開信息來看,上實發展涉及的虛假陳述包括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訂立重大合同、虛增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等。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公司高管的責任。根據《民法典》和《證券法》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監管對財務造假“零容忍”
一直以來,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零容忍”。從上實發展被查證的信息來看,公司未來還面臨新的問題。
柏文喜分析,上實發展面臨的后果可能包括法律訴訟、行政處罰、以及聲譽損失等。“此前,資本市場也有上市公司因年報虛假記載,最終觸及強制退市要求而告別資本市場,對于上實發展而言,目前被查出的問題比較嚴重,不排除也有類似危機。”
吳立駿則表示,當前,監管對于資本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零容忍”,上實發展財務舞弊的金額比較大,如果后續進一步核實發現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將可能被實施終止上市,不過,上市與否不影響投資者訴訟,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依舊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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