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胡飛軍
近日,持牌機構海爾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收到央行罰單:因違反相關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被央行當地機構處以10萬元罰款。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隨著消費金融行業日益壯大,在金融監管趨嚴之下,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自2017年以來收到的監管部門罰單有所增加。
1月10日,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官網披露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海爾消費金融涉及的違法行為類型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被處以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日期為2017年12月29日。
“處罰10萬元金額并不算大,但這是消費金融行業在消費者保護方面收到的首張罰單。”一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人士表示。
資料顯示,海爾消費金融于2014年12月獲準開業,注冊資本5億元,海爾集團與海爾財務公司合計出資比例49%、紅星美凱龍出資25%、浙江逸榮投資和北京天同賽伯分別出資16%和10%。
“這個事情對我們來說是很好的監督,說明我們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應該有更高的標準和更高的要求。”海爾消費金融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后續將進一步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的學習,完善公司規章制度,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
1月10日,銀監會相關領導在第三屆中國消費金融高層論壇上表示,由于消費金融公司給消費者保護方面涉及到的營銷和獲客信息不透明,還包括消費者選擇的適當性以及催收環節外包出現暴力催收等問題,這些都涉及消費金融行業行為的監管問題。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加上此次海爾消費金融收到的罰單,2017年消費金融行業合計收到4張罰單,其中,處罰最高的為去年9月北銀消費金融,因貸款和同業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該公司被處以900萬元行政處罰;其余2家為湖北消費金融和馬上消費金融,分別領罰50萬元和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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