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新春佳節還有20天左右時間,上市公司證券維權案依然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多家公司維權案迎來新進展。例如,順灝股份虛假陳述案二審已經于1月23日開庭;而超華科技的首批案件開庭時間、安碩信息股票索賠案二審開庭時間均已經確定。
有證券維權律師表示,考慮到監管部門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案件一直保持零容忍態度,加大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已成為目前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也將成為投資者維權的重要依據。
順灝股份虛假陳述案
二審開庭
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順灝股份(原上海綠新,代碼002565)證券虛假陳述案又有最新進展。“2018年1月23日,上海高級法院已經安排部分順灝股份案二審開庭。”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回溯事由,上海綠新2016年7月27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行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協議事項被證監會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證券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7年12月23日,順灝股份發布訴訟公告稱,共有302位投資者起訴索賠,針對上述投資者提出的訴訟金額,公司已全額計提了預計負債,其中計入2016年度營業外支出831.26萬元,計入2017年1-9月營業外支出3702.72萬元。
“根據上海二中院民事判決顯示,順灝股份因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證監會處罰,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斷期間系統風險導致投資者的部分損失,一審判決順灝股份按認定損失金額的80%賠償投資者。”厲健表示,另外,部分案件投資者已撤訴,部分案件尚在一審中,部分案件二審中。
據厲健介紹,本次順灝股份虛假陳述案二審開庭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揭露日如何認定、損失計算方法、賠償責任認定等,雙方均未提交二審新證據。庭審結束后,雙方均表示有調解意向。
“根據一審判決,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間買入順灝股份,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提醒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切勿錯過索賠。”厲健表示。
安碩信息股票索賠案
二審開庭時間確定
“2018年1月30日下午,投資者訴安碩信息證券虛假陳述案定于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臧小麗向證券時報記者介紹說,目前已經接到法院的開庭傳票。
據臧小麗介紹,案件目前已經進入二審訴訟程序階段,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一次組織雙方進行二審開庭。2017年10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投資者訴安碩信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安碩信息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的70%。一審判決后,有投資者認為,法院酌情認定扣減原告30%損失不支持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有投資者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持原告的一審全部訴求。而安碩信息同樣也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提起上訴,認為原告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致,要求全部駁回投資者的索賠訴求。
據了解,在安碩信息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安碩信息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是2014年5月27日,安碩信息從該日起陸續向投資者介紹“一橫一縱”發展戰略等,該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存在較大誤導性。另外,一審法院還認定2016年6月14日為本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一審判決確定該日是揭露日的原因是安碩信息在該日發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該公告全面、充分地披露了安碩信息進行誤導性陳述的違法事實,是虛假陳述行為的首次揭露。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安碩信息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實施日、揭露日等關鍵日期沒有列入上訴理由。”臧小麗表示。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上海二中院的判決等材料,受損投資者可挽回認定金額的七成損失。其他還未索賠的受損投資者仍可起訴,索賠條件為: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間曾買入安碩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4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超華科技案首批案件
3月9日開庭
超華科技2017年12月16日公告,因為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利潤的違規行為被廣東證監局采取行政處罰。“證監會生效罰單已經落地,投資者索賠的前置程序已經具備,超華科技的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主張索賠。”臧小麗說。
據悉,廣東證監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指出,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超華科技的全資孫公司,2014年期間,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達電子有限公司銷售覆銅板邊料。惠州合正虛假確認了對鑫之達廢料的銷售收入277.05萬元,導致超華科技2014年度利潤總額、合并凈利潤均虛增277.05萬元。虛增利潤總額占超華科技當期利潤總額的28.01%,虛增凈利潤占超華科技當期合并凈利潤的23.71%。為此,廣東證監局對超華科技處以40萬元罰款,同時還對超華科技兩名高管開具了行政處罰的罰單。
據臧小麗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虛假陳述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由于超華科注冊地為廣東省,對應的,投資者索賠案應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超華科技案之前,廣州中院曾審理過多起同類的投資者索賠訴訟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勤上光電案、美達股份案等,法院均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訴求。
“目前,廣州中院已經受理了第一批起訴索賠的超華科技投資者,法院確定首批案件在3月9日開庭。其他尚未參與的投資者仍可參加。”臧小麗表示,春節前她將代理新一批投資者向法院辦理起訴立案。
劉國華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司法解釋規定等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購買超華科技,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繼續持有或賣出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向超華科技等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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