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家媒體對二手奢侈品寄賣平臺“紅布林”進行了報道,報道中有不少消費者表示,紅布林存在貨不對圖的現象,且主播在直播中介紹商品時存在“刻意隱瞞商品瑕疵”的行為。
對于上述現象,《證券日報》記者在新浪黑貓投訴平臺上發現,平臺上對紅布林的投訴已高達1095起,并且也存在上述報道中消費者所稱的“貨不對圖,商品成色與實物不符”的投訴。
《證券日報》記者采訪了其中一位消費者,該消費者表示,自己于10月7日在紅布林下單購買了一個LouisVuittonNeverfull的手提包,在頁面上看到的包磨損程度并沒有很嚴重,包體磨損的地方賣家并沒有在圖片中表現。
該消費者表示,根據紅布林頁面的描述,這款包的成色為9.5成新,意為有少量使用痕跡,或整體泛舊,產品整體狀態良好。可是在消費者拿到包后,包的邊油已經出現了嚴重破皮和開裂的現象。
聯系客服后,客服一直打擦邊球說是“頁面描述過的磨損”,就草草結束了對話。該消費者認為,商家存在故意隱瞞商品瑕疵,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北京樺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兼創始人孫宏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網絡銷售商品的行為應遵循誠信原則,并保證產品質量。”
“該法第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對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也做了明確規定。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除了《電子商務法》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網絡購買商品行為也規定了較好的保護措施。
該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意味著,消費者在網絡上購買商品時,如果發現二手電商平臺售賣商品與實物不符或是售賣假貨,可以無理由退貨。
懲戒方面,孫宏臣還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需要說明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經營者不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消費者所說的貨不對圖、隱藏瑕疵的行為,《證券日報》記者聯系了紅布林公司相關負責人,但是截至記者發稿前,該負責人并未對此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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