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香港證監會”)在其官網發布新聞稿稱,對UBSAG及UBSSecuritiesAsiaLimited(UBSSAL)(統稱為UBS,即瑞銀)作出譴責,并分別處以罰款980萬港元及175萬港元,原因是它們違反了多項監管規定。
作為知名投行,瑞銀具體觸犯了什么條款?香港證監會又做了哪些綜合考量?
圖片來源:香港證監會官網
瑞銀被發現多項問題
香港證監會新聞稿指出,香港證監會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從UBS的主動匯報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的調查結果中得悉,UBS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出現了多項問題。
香港證監會調查后發現,UBS于200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沒有適當地披露其在研究報告涵蓋的某些香港上市公司中所擁有的財務權益。造成上述缺失的原因是UBS為追蹤其持股狀況而使用的舊有數據來源出現了多項數據邏輯錯誤。
具體而言,香港證監會點出了瑞銀幾處問題。
2012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就其與91名不屬專業投資者的客戶進行的913項證券匯集借貸交易,沒有向該等客戶索取有效的常設授權,亦沒有向他們發出成交單據;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沒有記錄透過35條電話線路收取的客戶交易指示,當中涉及為超過400名客戶執行的逾2000項交易;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間,沒有向已聲明在過去3年內曾進行五項或以上衍生工具交易的客戶索取交易證明,以致在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方面未有遵從適用的監管指引;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向15名客戶銷售某發行人所發行的結構性票據前,沒有向該等客戶披露有關結構性票據的“止蝕機制”特點及確保他們明白與“止蝕機制”特點相關的風險。
處罰已考慮瑞銀“補救”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香港證監會表示,上述處罰已考慮到瑞銀的補救措施。
新聞稿稱,香港證監會認為,UBS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和小心審慎的態度行事,亦沒有設立充足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來確保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定。
香港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罰措施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UBS在識別出有關違規事項后采取了補救行動,以加強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
UBSAG向未獲披露有關結構性票據“止蝕機制”特點而受到影響的客戶提出賠償;
UBSAG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以檢討其就電話錄音方面的缺失所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否有效及充足;
UBS與香港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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