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和《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將于5月15日截止。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中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購買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并以該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規定》中指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六十五,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職工屬于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基本保障對象,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或者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稱租賃平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基本保障對象,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確定。職工按照本款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理時間由公積金中心另行通知。
《規定》中提到,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月實際還貸額;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職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應當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
違規提取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根據《規定》,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證明材料。未如實申報信息或者提交證明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信息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規定》提到,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在確認違規提取行為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其信息列入嚴重失信行為,依法將信息報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或在公積金網站公示。
《規定》指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后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限制交易類和共有產權類住房可申請公貸
《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職工所購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執行一定年限限制轉讓、限于向特定對象轉讓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該住房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轉公貸款。
《通知》提到,職工所購住房屬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執行共有產權要求的,可以按照《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轉公貸款。
職工申請變更該貸款所購住房權利人的,應先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轉公貸款予以結清。
規范拆遷和回遷住房公貸申請
《通知》指出,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等涉及拆遷住房,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但需要注銷抵押權的,在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追加足額抵押擔保的前提下,公積金中心可以支持辦理該住房的抵押權注銷。
《通知》提到,職工就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等涉及的回遷住房新購買面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該項目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要求的擔保前提下,公積金中心可以受理其申請,根據項目開發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要件認定新增住房面積的購買行為,以增購回遷住房面積的價款作為購房總價,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等政策,計算可貸額度。
《通知》指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房(期房),在該住房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手續,且該住房所在項目開發單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至該新建商品房(期房)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之日止的,可予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此外,《通知》還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商轉公貸款)應采用抵押方式進行擔保。《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公積金貸款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質押人可以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憑證式國債、受托銀行本行本幣定期存單,以及其他依法可質押的權利憑證進行擔保”的規定不再執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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