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監管仍在繼續。銀監會日前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明確委托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設立“負面清單”,并要求銀行將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以加強風險管理。
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委托人包括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近年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此前沒有專門制度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系統地規范。《辦法》的出臺填補了委托貸款監管制度空白,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設立“負面清單”。在資金來源方面,要求銀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上述資金來源中,禁止銀行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其他債務性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實際上就封堵了銀行理財、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投資非標,這一通道的路子被堵上,未來非標業務將被繼續大幅壓縮。
在資金用途方面,《辦法》要求銀行委托發放的貸款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稱,《辦法》專門針對委托貸款業務通道做法,要求信貸資金和資管資金不得參與委托貸款業務,委托貸款資金不得投資資管產品,不得投向禁止領域,從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雙向堵截”。
為加強銀行對委托貸款業務的風險管理,《辦法》明確應嚴格隔離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風險,并禁止銀行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參與委托人的貸款決策、為委托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托貸款,或者用信貸、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承接委托貸款等行為。
此外,為防范委托貸款中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辦法》特別強調,委托貸款的借款人是銀行存量授信客戶的,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取得委托貸款后,信用風險敞口擴大對本行授信業務帶來的風險影響,并采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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