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用戶往往忽視的法律領域,銀行可謂冷面無情,表述嚴謹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為自己免責,另一方面則似乎對客戶有些苛責
■本報記者 張歆
你走過最長的路,或許就是銀行信用卡格式合同的套路。
“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以及相關的信用卡領用協議等都是不能修改的”,某股份制銀行客服人員在《證券日報》記者電話暗訪時表示,“其他銀行的情況也都類似。”
本報記者近日翻閱了大量商業銀行的信用卡相關協議并發現,手握信用卡審批權的銀行在合同約定中“霸氣十足”,規范銀行權利與義務的相關文字對比大約是3:1,而用戶的此項對比指標則是1:3。
此外,本報記者注意到,部分銀行官網的“隱私保密條款”的主要內容,竟然是銀行有權與成員單位和部分第三方共享用戶信息。
合同預設
多項銀行單方特權
盡管從銷售手法來看,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為了取悅新客戶或增強老客戶黏性,經常放低身段進行促銷,甚至準備了各類的開卡禮和首刷禮爭奪客戶,但是,在用戶往往忽視的法律領域,銀行可謂冷面無情,表述嚴謹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為自己免責,另一方面則似乎對客戶有些苛責。
在某股份制銀行官網,《證券日報》記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本報記者注意到,在關于“發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款中,銀行有10款權利(共用915個字進行表述),有5款義務(共用316個字進行表述);在關于“申請人、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條款中,申請人、持卡人有5款權利(共用314個字進行表述),另有8款義務(共用900個字進行表述)。
此外,該《信用卡章程》中,“銀行有權”和“持卡人有權”出現的頻次對比為14:5。
事實上,銀行對于持卡人的約束不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個文件,還包括《信用卡領用協議》、《還款承諾書》等多個文件。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發現,銀行單方面的特權主要圍繞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調整收費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催收方式、凍結乃至終止賬戶、錯賬調整等多個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權利則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務、核對賬務信息和拒絕上調額度三個方面。
在上述格式合同約定的諸多的單方面權利中,最令人反感的是有部分銀行強制要求,“申請人同意發卡機構出于為申請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向發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下屬公司、業務合作伙伴及委托處理事務之第三方提供申請人信息”。資深法律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銀行的業務合作機構及委托處理事務之第三方”這種表述與銀行經常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類似,實際上是一個法律敞口,為銀行未來可能的信息轉移提供了法律支撐,而用戶則承擔了不確定性風險。事實上,在上述合同中,銀行預留了大量的不確定性給用戶,強調自己有權調整,甚至可以“不解釋”。
此外,最“霸氣”的條款是“持卡人銷戶時應將信用卡交還本行;辦理銷戶手續后,持卡人仍須承擔被注銷信用卡的一切債務和損失”。“一切債務和損失”的表述顯然排除了客戶的免責權利,對于已經交還給銀行的信用卡,用戶還要無條件擔責,恐怕用戶銷戶后比持卡時還要擔心卡片的安全。
而對于持卡人而言,利益受損風險最高的條款則是“本行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的,本行保留變更積分累計規則、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的權利”或類似的表述。述表述意味著銀行有權對于合同中較為核心,也是投資者最敏感的價格因素進行調整。對于這一霸王條款,銀行可不是僅僅紙上談兵,事實上,很多銀行確實一直在這么做。此前也有大量的報道顯示,持卡人的積分雖然確實沒有縮水,但是能兌換的東西卻大大縮水了;而一些高端信用卡的持卡人也曾經抱怨,“原本為了打高爾夫優惠而申請白金卡,卻突然被告知高爾夫權益暫停了”。
在另一家銀行官網,《證券日報》記者點擊下載了《借記卡章程》,也看到一些值得商榷的條款。例如,“持卡人憑卡在自助設備上辦理業務時,因機器故障或操作失誤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可以證明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設備所屬銀行辦理領卡手續。逾期未領的,自助設備所屬銀行有權按規定程序處理”。
“如果是因為機器故障吞卡,可以理解為銀行的責任,在己方責任的前提下還如此強勢的要求儲戶,從權利與責任對等角度來說,確實不太合適”,上述法律界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隱私條款暗藏“預授權”
成員機構可共享信息
除了信用卡章程中“深坑”暗藏的霸王條款,銀行還有一些告知可謂為共享用戶信息埋下伏筆。
日前,某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年度賬單“大曬”,演變成了被曝光侵犯用戶隱私,而支付機構替用戶勾選的是兄弟公司(同時也是獨立運營)的征信公司。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這種有意將“用戶信息共享”的沖動,不僅第三方支付機構有,銀行也找早已替客戶做出了選擇。
本報記者瀏覽多家銀行官網發現,官網都有相應的隱私保密條款。其中,多數銀行表示,“我行可能將您的個人資料轉交我行的成員機構,但會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此外,“我行可能會把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與我行聯合提供業務的合作伙伴,但該合作伙伴仍需對您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上述隱私條款因大多處于網站首頁,或與首頁鏈接相連,并沒有給用戶預留勾選同意或不同意的機會,而履行的是簡單地告知。
事實上,此前已經有銀行向第三方機構合作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引發過質疑,畢竟第三方機構即便承諾不再向他人擴散用戶信息,但是該機構對于用戶信息的使用也可能已經造成用戶的困擾。而且,從隱私保護條款來看,銀行并未設定第三方機構的范圍、第三方機構使用信息的范圍以及“免打擾客戶”的范圍。
此外,目前銀行業對于零售業務中綜合金融的交叉推廣十分推崇,甚至于設定內部客戶遷徙指標。法律界人士指出去,從銀行降低獲客成本和有效推廣業務而言,該方法自然可謂十分高效,但是其前提條件應該是完備的用戶授權和隱私保護,否則,隨著用戶對于自身信息安全才重視程度的加深,可能會受到用戶質疑,業務也從加分項變成減分項,甚至招致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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