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楊潔
12月2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涌現,成為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在此背景下,《辦法》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同時,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為依據,結合表外業務特征和法律關系,將表外業務劃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
“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范、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上述負責人表示。
“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部分表外業務技術含量較低,管理不夠規范;少數銀行把表外業務視為規避監管的手段,借表外業務之形,行表內業務之實;部分表外業務違規操作,實質上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不少表外業務不像表內業務一樣有風險限額、資本計提等要求,其風險隱蔽性更強,如果不加以約束,將有可能轉化為系統性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表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并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
同時,對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辦法》根據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加快補齊制度短板,有助于提升監管效率,有效防范潛在金融風險。”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在董希淼看來,《辦法》擴大表外業務監管范圍,不留監管死角。同時增強信息披露力度,明確和提高了要求,貫徹了“穿透式”監管精神,有利于加強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引導銀行增強合規意識,規范發展表外業務,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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