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12月30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以切實保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促進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
據悉,《管理辦法》既全面規范經營行為,又注重構建長效機制。《管理辦法》全面覆蓋了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同時通過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和經營戰略,建立完善消保審查、信息披露、適當性管理、個人信息保護、合作機構管控、消保內部考核和審計等工作機制,構筑全方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
《管理辦法》包含工作機制與管理要求,監督管理,以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內容。
例如,在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方面,《管理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營銷宣傳等作出規定,明確提出應當準確評定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披露產品關鍵信息,新設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服務價格應當提前公示,以及不得強制捆綁搭售,不得對同等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公平定價等。
在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方面,《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要審慎經營,嚴格區分自身資產與消費者資產;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和驗證,不得為偽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資管業務要強化受托管理責任,不得組織、誘導多個消費者采取歸集資金方式滿足購買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條件;保險業務要審慎核保、及時理賠,不得拖延理賠、無理拒賠。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體現了一系列新特點和新要求:一是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系統性提出體制機制建設要求;二是遵循同類業務、同類主體統一標準原則,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三是治理群眾反映強烈的亂象和突出問題,明確劃定行為紅線;四是規范銀行保險機構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使行業在充分發揮數據價值的同時切實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管理辦法》積極回應消費者和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問題,依法設立禁止性規定,精準樹立監管‘高壓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舉例,針對“濫收費”“霸王條款”“砍頭息”等問題,《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開通收費服務,不得在協議約定外變相額外收費;不得通過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不得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等。
此外,針對不當催收、暴力催收問題,《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委外催收前應當告知債務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實施催收;針對“核保空心化、理賠核保化”問題,《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及時審慎核保,不得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時的標準重新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針對“理賠難”,《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拖延理賠、無理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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