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毛宇舟
近段時期,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出現逾期兌付、提現困難或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現象,網絡借貸的風險隱患再次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個別投資者對網絡借貸中存管銀行的職責和業務范圍認識不清,甚至采取侵權方式圍堵銀行經營網點進行“維權”,損害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聲譽,影響了正常的金融和社會管理秩序。為此,中國銀行業協會安排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答記者問。
以下為答記者問全文:
1.問:開展網絡借貸業務應當遵循哪些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要求?
答:網絡借貸是一種民商事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合規。一是遵守民商事有關基本法律規定,如《民法總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規規定。二是要遵守有關監管規制,如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年第1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21號)等。三是相關業務活動還要符合相關政策要求。如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該指導意見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指導意見是目前整頓互聯網金融秩序、防控風險的綱領性文件。
2.問:網貸資金存管業務與銀行托管業務有什么異同?
答:2016年8月24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資金存管的相關要求;2017年2月22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引》),“一法一指引”厘清了網貸機構與存管銀行的職責邊界和責任義務。
網貸資金存管與銀行托管在規制定義上有相同點,也有明顯不同之處。相同點包括:一是均為實現資金安全保管目的;二是商業銀行均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三是商業銀行均不承擔資產投資管理職責。
區別在于:一是標的不同。托管業務一般應用在資產管理行業,托管資產包括現金、證券、實物憑證等;存管業務著眼于資金的存放和保管,目前主要應用于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以及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等領域。二是職責不同。存管類似于獨立賬戶,以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
3.問:存管銀行的范圍包括哪些?存管銀行與網貸機構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
答:根據《指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銀行應為符合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目前,包括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在內的商業銀行具備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條件和資質。
根據《指引》第二條規定,存管銀行與網貸機構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即存管銀行接受網貸機構的委托,授權保管和劃轉客戶資金;網貸業務當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與網貸機構之間也構成委托代理關系,但不直接與存管銀行構成委托代理關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指引》未要求存管銀行承擔“共同受托”責任。
4.問:存管銀行依法依規應當承擔哪些職責?
答: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指引》第十二條規定,存管銀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存管銀行對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
特別說明的是,存管銀行存管行為并非對網貸交易行為提供銀行信用背書。為隔離相關風險,保護存管銀行的合法權益,《指引》明確了存管銀行的免責條款。第一,《指引》第二條規定: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二,《指引》第二十條規定:存管銀行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三,《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第四,《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網貸機構不得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5.問:網絡借貸業務活動中網貸機構應當承擔什么職責?
答:《辦法》第九條規定:網貸機構應當履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等職責。
《指引》第二十條規定,因網貸機構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網貸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依據《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處以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問: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如果違約,出借人如何依法解決糾紛?
答:根據《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絡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如出借人與網貸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貸機構之間出現糾紛,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上述爭議解決方式各有利弊。
從目前網絡借貸機構相關協議約定看,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較多。仲裁解決爭議具有當事人意思自治、專家斷案、保密性強、費用經濟、一裁終局、便于執行等優勢。當事人在簽訂網絡借貸協議時要根據自身情況科學合理選擇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一定要特別關注仲裁機構的公信力,并在參與仲裁時選擇合適的仲裁員、代理人參與仲裁。
需特別指出的是,依據《辦法》和《指引》規定,存管銀行不參與上述主體間的糾紛解決。但是,如果存管銀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義務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7.問:您對網絡借貸參與主體有哪些風險防控建議?
答:網貸機構要嚴格執行《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要求,履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十四項義務,不得從事或者接受《辦法》第十條規定所禁止的十三項活動。借款人應當履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六項義務,不得從事《辦法》第十三條列舉的五項行為,恪守契約精神,依約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出借人一定要樹立風險理念,不能只看收益,不看風險。“你看好了別人的利息,別人看好了你的本金”這句話仍然有著特殊的警示意義。無論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都應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并承擔借貸風險。
存管銀行必須堅持依法合規經營,“不越監管底線、不踩規章紅線、不碰違法違規高壓線”,審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好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信息報告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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