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具備一定條件
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
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于60分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于C類等
◎記者 黃蕾 韓宋輝○編輯 陳羽
12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允許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上海證券報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會長、泰康資產CEO段國圣,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裁王軍輝,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楊平,華泰證券首席執行官周易等金融機構大咖。在他們看來,《通知》的出臺,一方面豐富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有助于盤活保險資金長期持有的存量資產,增厚投資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發揮保險資金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作用,對于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具有積極意義。
哪些險企可以參與
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是指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證券以一定費率向證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借券費用的業務。證券出借業務包括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境內債券出借、境外證券出借等監管認可的業務。
總體來看,《通知》對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決策管理流程進行了規范。一方面限制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等未達標的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另一方面引導保險機構加強交易對手管理,根據業務模式、風險程度的差異,設定不同的交易對手標準,切實防范信用風險。
具體來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具備一定條件,包括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于60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于C類等。作為債券借入人,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也將面臨嚴格的準入管理。
《通知》強化了審慎監管理念,建立資產擔保機制。對無中央對手方的證券出借業務,要求證券借入方提供擔保,規定擔保物類型及擔保比例下限,強調擔保比例持續達標,增強資產安全性。同時,《通知》明確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在會計處理上不終止確認、在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上不放松要求,壓實保險機構在經營決策、交易對手管理、資產擔保、資產托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根據《通知》,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公司單只證券出借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單只證券出借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同時應合理管控出借證券剩余期限。
利好險資運用與資本市場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出借業務是境內外資本市場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常見交易制度,發展較為成熟。截至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余額1692億元。《通知》的制定,有利于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機構投資者作用,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保險資金作為長期限、大體量資金,持有證券資產時間長、規模大,持倉結構穩定,十分適合開展證券出借業務。允許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對活躍證券市場、增加市場流動性、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從而降低市場波動性、助力價格發現具有積極意義。”段國圣表示。
周易表示,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利好證券市場及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市場而言,有助于擴容融券券源供給,提升二級市場流動效率和定價能力,抑制市場投機行為,建立健全市場多空機制;對券商而言,保險資金參與出借豐富了券商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點,有助于二者構建更為良性、雙向增益的生態模式;對市場投資者而言,券源的逐步增加,有助于豐富交易策略,日臻完善的市場定價機制促進投資者堅定長期價值投資理念。
楊平說,華泰資產將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制定業務流程和機制,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積極參與證券出借相關業務,為保險資金提供更高投資收益。王軍輝表示,國壽資產將繼續在堅定持有權重股基礎上,積極穩妥開展證券出借業務,當好資本市場的“穩定器”和“壓艙石”。
當然,對于保險資金而言,既要積極把握機會,也要加強風險防控。對此,《通知》明確要求保險機構作為證券出借人應加強風險識別、計量、評估與管控,定期對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對交易額度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強調出借人合規責任不弱化、不轉移,證券出借后在會計核算上不終止確認,在托管管理上仍納入托管范圍,在比例監測上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大類資產比例管理,且出借超20個交易日的證券不得作為高流動性資產計算流動性監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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