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7月19日消息,銀保監會近日起草了《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旨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管理辦法》以保險銷售流程為主線,分別對保險銷售前、保險銷售中及保險銷售后的行為規則作出了規定,涉及產品分級、銷售人員分級、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等內容。
業內專家表示,《管理辦法》對保險銷售的各項行為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范,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對產品及銷售人員分級管理
在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同時,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管理辦法》提出,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向社會發出公告,但保險公司在經審批或者備案費率的費率浮動區間內調整價格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產品名稱、停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時點等信息。
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
在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發現投保人保險需求與所銷售的保險產品明顯不符、投保人持續承擔保險費的能力明顯不足等情形時,應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投保人不接受終止投保建議,仍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有關風險,并確認銷售行為的繼續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在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提出,禁止不當代理退保。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咨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健全行為監管制度體系、完善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后續以征求意見稿為基礎,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范保險銷售行為。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業務中心副總監、商事與金融爭議解決部主任裴虹博表示,《管理辦法》系統規范保險銷售活動行為,對于涉及保險銷售的前、中、后行為管理提出了明確合規性行為規則要求,使得保險銷售的合規管理工作有的放矢。同時,《管理辦法》將利于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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