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配套規則,險企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細則近期揭開面紗。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近期,銀保監會在業內正就《關于促進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小范圍征求意見。
至此,公募基金、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配套細則均浮出水面。不過,銀行機構如何通過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兩類金融產品對接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細則仍待出爐。
業內專家表示,隨著各類金融機構參與細則的陸續落地,一個運作安全、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個人養老金市場即將應運而生,這將更有效地滿足我國老百姓的養老儲蓄需求。
機構準入和產品準入“一緊一松”
通知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提出了多項要求,其中,機構準入門檻很高。據業內測算,按照2022年二季度末的數據,行業僅有20多家機構滿足通知要求。
權威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通知之所以提出這些要求,是為了挑選各方面實力比較強、條件比較好的公司先參與進來。“服務養老是一件長期的事情,要謹慎一些,標準要高一些。”
這一理念得到了圈內人士的認同。一位小型壽險機構業務負責人表示,個人養老金制度是一個非常好的政策,準入上應該“先嚴后松”。因為如果一些在經營風險、治理結構和整體規范上存在問題的公司參與進來,不利于市場的有序發展。
從通知內容來看,“一緊一松”的特征凸顯——在嚴格機構準入的同時,產品準入較市場預期更為寬松。根據通知,年金保險、兩全保險等符合條件的商業養老保險均可對接個人養老金制度。
上述業務負責人表示,此前保險公司曾預期,只有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最先對接個人養老金制度。相比之下,通知在產品范圍上放寬了很多。這樣各家公司能夠根據自身產品開發能力和特點開發產品,供給更加多樣化。
當然,通知在產品準入上也有明確標準。通知要求,保險責任限于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
權威人士表示,與其他金融產品相比,保險產品在個人養老金制度中的定位不太一樣。除了提供資金增值功能外,還具有一定風險管理功能,可以提供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的保障責任,具體由保險公司自行開發設計。但監管部門也不希望保險公司把這類產品設計得太復雜,而是應聚焦養老金的長期儲蓄和長期積累。
四類金融產品各有特點
根據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業內專家認為,這幾類金融產品存在顯著差異,適合不同年齡段、不同健康狀況、不同風險偏好的養老需求者。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表示,養老儲蓄是計息產品,收益是確定的,安全性最高;基金和理財產品則靠投資增值,收益是不確定的,有一定風險;保險產品實現資金增值的同時還具備一些保障責任,整體比較穩健。
業內專家表示,個人養老金業務與普通金融業務不同,其體現了長期的、強制性的儲蓄概念。因為普通金融產品到期后資金將返還給投資者,而個人養老金賬戶資金是鎖定在賬戶里的,須要符合基本養老金年齡等條件后才能領取。
專家建言化解多項挑戰
個人養老金市場在發展初期將面臨的現實挑戰值得重視。
短期來看,李文中認為,個人養老金市場起步階段或將面臨不少挑戰:一是很多老百姓的長壽風險意識和養老主體意識不強,沒有為未來養老做籌劃的緊迫性;二是我國金融市場還不夠成熟,主要表現為波動性較大以及適合長期投資的產品不足;三是金融機構的投資管理水平還須進一步提升。
長遠來看,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負責人朱俊生認為,為更好地撬動居民的個人養老金需求,未來可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財稅政策。
他認為,由于目前我國一般投資的收益沒有征收資本利得稅,而個人養老金領取收入可能需要繳納3%的稅,這使得稅收優惠的力度打了不小的折扣,因此建議明確領取時對投資收益部分做免稅扣除,增強稅收優惠的吸引力。同時,建議適當提高稅前抵扣額度上限,建立抵扣額度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指數化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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