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券商發行收益憑證將迎來新的規范條款。
近日,證券時報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就《證券公司收益憑證發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向券商征求意見,旨在促進收益憑證規范健康發展,健全收益憑證相關業務規范。
隨著2014年監管部門允許券商發行收益憑證后,券商融資渠道進一步拓寬。從投資角度來看,由于收益憑證具有低風險屬性,該產品也逐漸獲得投資者青睞。
有業內人士表示,中證協此次草擬《管理辦法》標志著收益憑證迎來制度層面系統性的規范。在實行分級余額管理方面,相關規則具有較強實操性,體現出差異化監管理念。
迎來統一“度量衡”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中證協向券商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要求在2月8日前反饋。
談及《管理辦法》的出臺,華北一名中型券商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這是首次實現制度層面的規范。早在2014年,中證協曾發布《證券公司開展收益憑證業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對券商收益憑證發行做出初步規范,但彼時非標類融資正面臨監管壓力,該項業務的前景面臨較大不確定,相關制度遲遲沒有正式出臺。
經過多年發展,券商收益憑證以其穩定收益回報,靈活的發行渠道,獲得市場的認可。該名券商人士認為,《管理辦法》即將出臺體現出監管部門對券商非標類融資在制度層面的規范,也一定程度上說明監管對該類產品的認可。
2022年9月中證協出爐的《中國證券業發展報告2022》顯示,2021年券商發行收益憑證4.41萬只,發行規模1.02萬億元;截至2021年底,存續收益憑證數量接近1.6萬只,合計金額4142.24億元。
發行浮動收益憑證
需設門檻
《管理辦法》有多個看點,其中最大看點在于對收益憑證的發行行為進行規范。
《管理辦法》明確發行條件,認為券商發行收益憑證應符合組織架構健全、核心風控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等條件,發行浮動收益憑證還應當具備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
前述券商人士表示,準入門檻總體符合預期。從《管理辦法》看,券商發行收益憑證需要滿足的四個條件中,除具備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之外,其余三項券商普遍能夠滿足。
而有關“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截至2022年9月,已有45家券商獲得場外期權交易商資格。
目前,浮動型收益憑證規模正快速發展。根據前述《中國證券業發展報告2022》的數據,2021年市場新發行收益憑證中,浮動收益型產品金額3686.97億元,占比36%。截至2021年末,全市場共計37家券商有存量收益浮動型收益憑證,共有4896只,存量規模1537.12億元,占存續收益憑證總額約37.11%。整體而言,與2020年相比,浮動收益型產品的發行規模占比及存續規模占比均有所升高。
《管理辦法》也明確了券商不得新增發行收益憑證的情形,比如已發行的收益憑證或者其他債務有重大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重大風險事件,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協會強調,券商發行收益憑證,應當制定發行計劃,做好資金流動性安排,合理安排收益憑證發行規模,審慎控制發行節奏。
實施分級余額管理
發行規范中的另一大看點在于《管理辦法》提出分級余額管理要求。
上一年度分類評級為A類、B類BBB級、B類BB級、B類B級、C類及以下的券商,待償還收益憑證余額應分別不超過凈資本的60%、50%、40%、30%、20%,對因分類評價結果下調導致余額上限調整的,應在證監局告知上一年度分類評價結果的六個月內有序壓縮存量規模。
上述券商人士談到,前述2014年試行版規定收益憑證的發行余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60%,此次分級余額管理做出進一步細化,將余額管理與分類評級掛鉤,根據分類評級結果遞減其發行余額,充分體現了風險敞口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原則,具有較強的可預見性和實操性。
此外,《管理辦法》指出,收益憑證應當以非公開方式發行,不得以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收益憑證不得變相突破投資者200人限制;收益憑證最低期限不得少于7天;券商發行固定收益憑證,利率水平應不超過比較基準的140%。在掛鉤標的管理方面,浮動收益憑證不得掛鉤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等私募資管產品、場外衍生品,協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管理辦法》還加強銷售管理,明確券商發行收益憑證應當自行銷售,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銷。
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在合規風控方面,《管理辦法》要求券商建立健全覆蓋收益憑證發行各環節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風險。
據悉,券商應當針對收益憑證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組織架構、決策授權體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技術系統,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
券商應加強流動性風險的監測與防范,將收益憑證納入券商整體債務融資額度與期限結構進行統一管理,建立公司層面統一的額度授權和管理機制,每日進行流動性缺口監測。
若發行浮動收益憑證,券商應將收益憑證內嵌衍生品部分納入公司場外衍生品合規風控體系,按照衍生品實質計量風控指標。
券商還應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管理利益沖突,防范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洗錢、利用信息優勢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收益憑證信息披露文件、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進行統一審查,并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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