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尚伃
《證券日報》記者從業內獲悉,為規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的訂立,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協議當事人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組織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所稱的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參與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行為,包括按照設定的策略自動選擇特定的證券和時機進行交易,或者按照設定的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為。
就在今年4月份,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簡稱《管理規定》)。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中證協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時更新委托協議范本,供券商參照使用。
《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條,主要包括釋義、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行為管理、高頻交易管理、違約責任、附則等內容,對證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作出約定。
一是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管理規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對相關信息進行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報告。基于此,《示范文本》中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時間、報告信息、重大變更以及證券公司的保密責任進行了約定。
二是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示范文本》中明確了客戶的禁止交易行為,以及證券公司按照監管規定有權對程序化交易客戶的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從嚴管理。
其中,《示范文本》給高頻交易做了定義,包括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券商有權采取拒絕委托、撤銷相關申報、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與投資者的委托代理關系等措施,并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三是違約責任。《示范文本》明確了證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戶任何一方違反協議而給對方所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證協表示,本次起草綜合考慮了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要求、尊重行業慣例以及行業實踐,本著“自律先行”的理念,旨在通過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導規范合同主體的簽約履約行為,進一步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
(編輯 汪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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