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部分風格激進的商業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存在投資AA-以下債券的情況。現金管理類產品新規發布后,此類產品將需陸續整改。
6月11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與貨幣基金監管規則(主要為2016年《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相比,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各項條款幾乎完全比照現行貨幣基金標準。
一直以來,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收益普遍高于貨幣基金,但貨幣基金有免稅優勢。新規落地后,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收益率勢必下行,對比公募基金免稅優勢,下一步向何處走仍待探索。
當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稱,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產品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自2018年7月補充通知發布以來,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增長較快。
上述答記者問表示,對于市場機構提出的擴大投資范圍、放寬估值核算規定、降低監管標準等意見,考慮到不符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要求,并且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管要求不一致,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防范監管套利,此類意見未予采納。
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3月末,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為7.34萬億元,占全部理財產品的比例為29.3%。同期,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貨幣基金凈值9.11萬億元,占全部公募基金的42.3%。
1、關于定義
現金管理類產品: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者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在產品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等類似字樣的理財產品視為現金管理類產品,適用本通知。
貨幣市場基金: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基金。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等類似字樣的基金視為貨幣市場基金,適用本辦法。
分析:現金管理類產品、貨幣基金定義幾乎完全一致。
2、允許投資范圍
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現金;(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四)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現金;(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管理類產品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五)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分析:貨幣基金對投資范圍有嚴格要求。現金管理類品投資范圍此前參考銀行理財標準,對投資范圍無明確規定,存續產品甚至還有非標投資。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部分風格激進的商業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存在投資AA-以下債券的情況。現金管理類產品新規發布后,此類產品將需陸續整改。
3、集中度管理
現金管理類產品:(一)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的除外。(二)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所有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本款所稱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貨幣市場基金: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分析:現金管理類產品集中度要求比貨幣基金更為細致,對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比例有詳細要求,呼應上述禁止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的要求。
現金管理類產品: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30%,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除外;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分析: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表示,在投資集中度方面,采納市場機構反饋意見,結合監管實踐和貨幣市場基金監管規定,將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從“合計不得超過10%”調整為“合計不得超過20%”。
4、流動性管理
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確保持有足夠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其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于該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二)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于該產品資產凈值10%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債券買入返售、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以及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者交易的債券等由于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四)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保持足夠比例的流動性資產以應對潛在的贖回要求,其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二)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三)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四)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單只貨幣市場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分析:現金管理類產品杠桿水平此前按照資管新規對開放式公募理財不超過140%要求,新規拉齊與貨幣基金監管水平,不得超過120%。資產流動性方面,現金類管理產此前參考資管新規對開放式公募理財的要求。
另外,2017年“公募基金流動性新規”在一般規定外對前10大持有人持倉集中度高的貨幣基金做出了更嚴格的久期、資產流動性要求,將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從30%調整到了10%,大幅降低了貨幣基金的盈利能力,特別是銀行拼單投資的機構型貨基沖擊尤為明顯。目前二者已經拉齊監管標準。
5、投資期限管理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分析:現金管理類產品此前無投資久期要求,新規參考貨幣基金,對久期嚴格要求。
6、估值方法
現金管理類產品:在確保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能夠公允地反映投資組合價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攤余成本法對持有的投資組合進行會計核算,但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披露該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對產品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現金管理類產品價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該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應當在銷售文件中約定。現金管理類產品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應當采用影子定價的風險控制手段,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
貨幣市場基金:在確保基金資產凈值能夠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資組合價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攤余成本法對持有的投資組合進行會計核算,但應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披露該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對基金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前款規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價值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該特殊情形及該估值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分析:2018年7月,央行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過渡期內,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首次提出現金管理類產品概念,要求進行嚴格監管,允許此類產品在一定條件下采用攤余成本計量。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稱,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產品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自2018年7月補充通知發布以來,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增長較快。
7、規模限制
現金管理類產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同一理財公司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銀保監會可結合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合規運作情況、風險管理水平與認購贖回機制安排等,適時調整上述比例。
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
分析:新規意味著,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中,最多30%為現金管理類產品。
8、過渡期
現金管理類產品:過渡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按照《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相關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分析:去年7月31日,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審慎研究決定,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至2021年底。對于2021年底前仍難以完全整改到位的個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說明原因并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后,進行個案處理,列明處置明細方案,逐月監測實施,并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稱,過渡期設置方面,比照資管新規過渡期順延1年的精神,將過渡期截止日設定為2022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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