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也稱“以貸還貸”,是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中出現的新問題,即:當借款人無法按期如約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時,貸款人將借款人原欠貸款本金或利息累加后,重新立約所發放的貸款。
這類貸款的發放,對貸款人來講,可實現貸款手續進一步明確,確保訴訟時效弱化,對到期貸款風險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就借款人而言,新借款僅僅用于償還前一筆到期借款,只需要繼續支付借款利息,不需要支付因逾期還款而產生的較高利息。可以說,這是一種“雙贏”的無奈選擇,然而,在具體運作中應注意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慎重完善手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雙方協商一致,由貸款方將一定數量的貨幣借給借款方,借款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以同等數量的貨幣歸還給貸款方,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協議。《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合同的八項必備條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借款合同得以成立所不可缺少的內容,是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借款合同中缺少必備條款,就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在借新還舊中,要重新立約,在立約中,要么有些經辦人員嫌麻煩圖省事或對借款人過于信任,而使合同條款簡化;要么隨著政策形勢的發展變化借款人所開發的項目已形成風險或抵押物已貶值而放貸人員沒能及時掌握,導致合同應具備的要素雖齊全而事實上貸款已形成風險。
因而,在借款還舊立約中必須嚴格審查把關借款合同必備的要素,并準確掌握借款人個人實力、品行及所從事項目的發展變化,嚴防本來完備的手續變得不完備,力求不完備的手續通過借款還舊完備起來。在這方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舊貸與新貸不是同一擔保人的,應當明確告知保證人。《擔保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從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外,保證人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如果舊貸無保證人或者舊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借新還舊合同的保證人不知道借新還舊事實,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此種情形屬于《擔保法》第30條第一款情形,即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
2、應注意簽署借款合同的主從順序。除最高額保證合同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況下,必須先簽借款合同再簽訂保證合同,不得主從合同倒置。因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主從合同的連接條款必須起到連接作用。
3、應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注意先后順序。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手續時,貸款人往往認為原貸款已辦理了抵押登記,只是更換了原抵押合同,而新貸未到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無效。同時,《擔保法》規定,借款人將同一筆財產同時抵押給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先抵押登記的債權人優于在后登記的債權人。所以,在辦理“借新還舊”后,原抵押合同解除,新抵押的合同就有可能由登記在先的抵押變成登記在后的抵押,優先受償權喪失。同時,還應該要求客戶出具明確具體的“到期債務清單”,并且盡可能地將相關內容在合同中具體化,當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時,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以此作為確定抵押財產時的參考和發生糾紛時的依據,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二、要防止風險轉嫁。訂立借款合同是風險控制的一種手段,一般而言,起初借款時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往往是要素完備、合規合法的,一些心懷叵測的借款人抓住某些客戶經理素質良莠不齊,通過接觸交往已對客戶經理的習性比較了解感到有隙可乘,或客戶經理一般放貸時審查監督都比較認真而借新還舊時比較麻痹大意這一心理,而把本具備償債實力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甲換成不具備償債能力的乙,甚至換成了子無虛有的丙。
三、要謹防立約結息貸款。所謂“立約結息貸款”,即貸款人將借款人原欠貸款連同應結欠貸款利息合并在一起,重新辦理借款手款的貸款,也即人們常說的“利滾利”、“驢打滾貸款”。因為這些貸款明顯有違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其被轉入貸款之中的應結而未結利息部分,必須向借款人、擔保人提示,并由借(保)雙方書面認證,否則將視為無效。
四、要規范會計操作程序。金融機構結算原則為“誰的款進誰的賬、歸誰支配”。在以新貸償還舊貸時,貸款手續上未載明“借新還舊”,如果會計人員操作不規范,將貸款轉存進借款人的存款賬戶,而歸還舊貸時會計人員未經借款人簽名或出具支票而直接從借款人存款賬戶扣收,一旦出現借貸糾紛訴訟,有可能引起借款人和擔保人以“強行劃款”為名提起侵權的反訴。因此,會計人員在劃轉款項時,要按照規范的手續和程序操作,嚴禁在無借款人劃轉手續的前提下直接扣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五、要防范道德風險。屬于由于金融機構的規定貸款期限的確定與借款人所從事開發項目生產周期不相匹配或項目在運行中出現了難以預測的困難借新還舊尚可以理解,然而除此之外的原因而借新還舊,這里面就可能有“貓膩兒”。因而有關部門在切實加強員工教育的同時,應密切關注貸款的這一環節,使之“不能為”、“不敢為”。同時,部分管理層、客戶經理為追求業績、政績隨意降低條件辦理“借新還舊”貸款,如果這些人員還在原崗位,這些問題尚且不能暴露,一旦崗位發生變動,貸款出現風險再去問責,從放款責任人到管理責任人,已經換了一茬兒又一茬兒,導致難以追責。
作者系河南內鄉縣農村信用聯社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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