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農村信貸產品的創新基本為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直補資金賬戶擔保貸款。根據農戶惠農直補資金的額度,將惠農直補資金賬戶作為貸款質押擔保賬戶,由農戶本人承諾提供質押擔保而對農戶發放貸款;二是農村房屋產權抵押貸款。對象為擁有農村住房的農戶自然人,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價值及經營項目收益情況確定;三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擁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經濟組織及農戶自然人,貸款額度根據土地狀況及經營項目收益情況確定;四是農村林權抵押貸款。對象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轄區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狀況及經營項目收益情況確定。
《物權法》的出臺使農村可用于抵押的物品大大增加。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沒有形成農村資產的評估、登記、交易、抵押等配套機制,在實際的農村信貸擔保過程中,以上物品的擔保抵押依然較難,原因:
一是缺乏政府確權登記權威機構,也沒有專業的評估機構,沒有成立農村產權評估中心,農民的財產無法在相關機構取得登記,再加上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和林權的確權和登記工作起步不久,不動產產權不清、權利主體不明、界線模糊、面積不準的現象大量存在,很多資產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而不能實現抵押;同時,目前缺少專業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機具等價值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沒有相對獨立的評估價值作參照,實際價值難以合理確定,評估價值往往低于實際價值,農村金融機構難以準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機具的實際價值,影響了發放貸款額度的確定。
二是缺乏農村信貸擔保服務中介機構,沒有成立農村產權綜合交易中心,農村產權不能自由流轉,一旦貸戶出現貸款違約,農村金融機構很難處置抵押的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機具等農村產權,較大程度上制約了金融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
三是農村產權抵押登記成本較高,涉及環節較多,手續比較繁瑣,也影響了農村產權擔保的推廣和應用。
筆者認為,應盡早構建多層次的農村信貸擔保服務體系,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服務環境,為農村信貸擔保提供優質的社會服務。
一是成立農村產權綜合交易中心,形成交易市場和交易機制。
二是成立農村產權評估中心,統一評估標準,對農村產權的價值給出一個比較公正合理、借貸雙方都滿意的價值,以便于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提供擔保抵押之用。
三是成立農村產權登記服務中心,對農村產權做出權屬明確的、度量準確的、界限明晰的、具有權威的登記,并頒發相關證書,以進一步方便農村信貸擔保抵押用。
四是加快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擴大農村地區的誠信宣傳和誠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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