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有了實質性的進展。
日前,農業銀行發布公告稱,農行擬在北京設立全資子公司——農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 億元,專門處理債轉股業務,主要經營和辦理與債轉股相關的債權收購、債權轉股權,持有、管理及處置轉股企業股權等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
在此之前,工、農、中、建、交五家國有大行均表示將出資100億元左右,申請成立專營債轉股的子公司,按有關規定,交叉實施債轉股。這些明確的態度說明,首批債轉股實施機構呼之欲出,五家國有大行的AMC將很快落地。
同時,這也意味著,在10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后,債轉股由政策層面進入實質化操作階段。《意見》強調,政府將不再為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拉郎配”,而是通過“七不一履行”,足見政府在促進債轉股市場化方面的重視。
隨著專營性的市場主體不斷建立,債轉股的操作進程將會進一步提速,然而在此過程中還有一些基礎性的配套設施和制度需要完善。
當前業界普遍認為,債轉股缺乏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這也是債轉股要穩步落地最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說市場化側重解決的是債轉股中的效率問題,那么,法治化側重解決的則是公平問題、合法性問題。沒有法治化約束的債轉股,可能會在實踐中出現新的問題。
就世界范圍對債轉股的經驗來看,各國最基本的經驗之一,便是在法律層面使債轉股合法化、常態化,同時,消除條款層面的沖突,填補法律的空白,為“債轉股”提供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規范。
對于法治化的債轉股的內涵,《意見》亦做了特別強調:要求嚴格確保政府和市場主體都依法行事,健全審慎監管規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同時做好職工權益保障等兜底工作。這些明確的表述均為法治化債轉股指明了方向。
業界普遍認為,推進債轉股的法治化,可以從適用范圍和實施流程方面做出考量。債轉股的適用范圍,除了《意見》中提及的“三條件”“四鼓勵”“四禁止”外,可以考慮對不良債務的數額、債轉股企業的規模等,作出進一步的明確;同時,可以對債轉股過程中的監管機構、債權轉讓估值和議價機制、稅收減免機制等重要內容,給出明確的說法。
此外,目前銀行不良貸款率雖有惡化,但依然可控,若濫用債轉股,短期雖然可以延遲風險暴露,但不良貸款變為“不良股權”最終仍將是損失。因此,應該在法制范圍內,依照《意見》給出的“正面清單”和“ 負面清單”有序開展債轉股,對債轉股公司應設置較高門檻,尤其要警惕產能落后、基本面極差的“僵尸企業”借債轉股之機“還魂”,徒費寶貴資源。
我們認為,債轉股是針對當前實體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現實問題推出的一項有效措施。但任何一項措施都有著兩面性,需要從法律層面給予明確的約束,讓市場主體的行為在規范、合理的框架內運行,才能保證措施的有效落地,并防止出現衍生風險。也只有這樣,債轉股才能成為去杠桿的利器,并以此為契機推進國企改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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