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科技的應用普及和深入,數據資源被濫用、網絡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已開始顯現。對此,銀監會在日前發布的《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強化信息科技風險防控,加強預期管理,維護銀行業經營穩定”。
毋庸置疑,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等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和便捷性,但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如果先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不加規制,技術風險和金融風險的疊加,可能會對金融行業產生更大的沖擊。如此前有消息稱,在黑市上流通著多達12G疑似京東用戶的個人信息數據包。京東公司對此回應表示數據源于2013年的一項技術漏洞,而當時國內的互聯網公司及部分銀行等都受到了影響,導致大量數據泄露。
由此看來,對金融科技進行監管勢在必行,但由于金融科技自身的特點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不盡相同,以往適用于傳統金融的監管制度和技術在面對金融科技時未必完全適用。
從金融科技的自身特點來看,首先,金融科技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控手段、產品設計以及產品定價等都可以進行改造,其在金融機構內部造成的影響更為分散;其次,金融科技的參與方也更為多元,既有提供技術的互聯網公司,也有各路不同業態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基金公司等;此外,金融技術本身的復雜性,對金融監管的信息技術認識水平和監管資源的配備也都提出了較高要求。
所以,要完善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需兩條腿走路,既要體現傳統金融監管的延續性,又要體現互聯網時代下的適應性。
具體來說,在監管制度上,可以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在現有的監管格局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理順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歸屬問題,并且,可以通過完善金融科技統計監測和風險監測體系,形成對金融科技領域全覆蓋、有效防止監管套利的長效監管體制。
在監管技術上,針對這些新興領域監管部門同樣可以通過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監管數據的收集、整合、共享的實時性,有效地發現違規的操作,以此提升風險識別的準確性和風險防范的及時性。
此外,還可以學習國際上的經驗,將諸如“監管沙盒”一類的理念運用到金融科技的監管上,打造中國版的“監管沙盒”。其主要模式是創造一個“安全區域”,在該“安全區域”內,簡化市場準入標準和流程,在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允許新業務的快速落地運營,并可根據其在沙盒內的測試情況準予推廣。
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必須是與時俱進的,有怎樣的金融業態就需要有與之對應的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兼顧創新和風險防控,讓金融業在穩定的前提下更具發展動力。因此,面對金融科技蓬勃的勢頭,監管措施也應迎頭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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